張部長慰問受災戶及視察組合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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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921震災住宅全倒、半倒的受災戶解決居住問題,本署即於88.09.24研訂九二一震災全毀、半毀及屬危險等級之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要點。另為配合受災戶申購國宅作業之需,除擬訂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倒、半倒等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規定,奉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重建會)88.10.05函頒實施外,另草擬出售公告送請重建會核定,於88.10.11第一次公告自88.10.12起至88.10.22止(後公告延至29日止)受理受災戶承購國宅作業,並提供高雄市與台灣省各縣市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宅予受災戶選購。後經考量部分受災戶未能依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辦理申購作業,本署旋即起草第二次出售公告,經重建會核定並於88.12.03公告自88.12.06起至89.03.24止受理受災戶申購國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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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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