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繳款方式:除自備款10萬元以現金繳交外,其餘價款得擇一辦理國宅優惠貸款或央行震災重建專案融資貸款支付。
5.受理申請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
6.配售單位:各出售國宅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
7.其他:申請人核配國宅後,不得再申請租金補助,如有原核配臨時住宅,亦需遷出返還。

  復經重建會89.07.19開會決議延長受災戶承購國宅期限至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施行期限為止,並放寬領有租金及住於臨時住宅者均適用。本署旋即草擬第三次出售公告稿及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倒、半倒等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規定修正草案函送重建會,並經該會

89.10.11公告自89.10.18起至94.02.04止辦理受災戶申購國宅作業,除申請人不再受不得領有租金之限制外,其作業方式沿序前二次配售作業方式處理。
  ※有關三次出售國宅範圍及銷售情形詳後附一覽表

  ◎第一次統一公告受理(88.10.12-10.29)自行辦理部分:台中市政府自行辦理受災戶國宅配售已簽約交屋181戶
  ◎ [ ] 之戶數係統一公告受理配售國宅期間內,縣(市)政府自行公告配售、
簽約交屋之受災戶數
  ◎ 震災受災戶(含第一次統一公告受理前自行辦理部分)截至89年7月31日
止,申購國宅者計2041戶,核配者計1160戶
  


台中虎嘯國宅

台中市國安國宅
 
 
內政部營建署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