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區總體營造:
為短期建立災區居民之安全感及連通災區居民社區生活網路,由中央號召並組織都市計劃、建築、社區營造等有關專業團體,成立「災後重建社區總體營造服務團」,輔導地區民眾相對成立災後重建委員會,共同策劃復建有關事宜,並擴大專業團體協助參與社區營造,落實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規劃擬訂過程之地方居民參與,並協助居民參與社區產業振興。其具體項目與預定進度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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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權處理: 按不同地區及受災情形分採不同方式予以處理,採都市更新方式重建者,可採協議合建、權利變換、市地重劃、徵收及區段徵收方式辦理;單棟建築物重建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重建或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規定申請重建;土地及建築物經劃定為限制開發者,可採以地易地、容積移轉、配售國民住宅方式處理。其具體項目與預定進度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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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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