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校區內增建,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建築線核發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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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7.7壹內地字第五二九九一○號函
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學校範圍內增建教室或其他教學設施,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公布實施之前,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或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予以興建。
▲不得利用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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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62.12.7台六十二內字第九九六六號函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違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顯與制訂都市計畫之目的及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精神不合,並違反行政院所訂限制建地擴展之原則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許可其工廠設立。如該管地方政府認為該地區之土地使用性質事實上並不適於供農業使用而利於供工業使用,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後,始得准興辦工業人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在其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尚未依法變更之前,自仍應切實依照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不能因顧及事實而罔顧法令。
▲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不得開挖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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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8.31台內地字第五四○九九一號函
都市計畫住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內,不得開挖水池,工業區儲水池應以該區內有關工廠附設者為限,以免妨礙其他工業之發展,至於農業區應確實查明有無妨礙原設置該農業區之目的,是否產生公害後,由縣市政府依法核辦。
▲都市計畫倉庫區內不得設置家畜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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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6.11台內營字第五二七三六三號函
家畜市場不得設置於都市計畫倉庫區內,至於是否可准予設置於商業區內,請派員查明,有無妨礙商業之便利與發展或衛生後,逕行依法核辦。
▲工業區內興建電信機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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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2.23台內地字第五一一六三號代電
關於電信局申請在都市計畫工業區建築機房乙案,除專供服務該工業區內工廠之使用者外,其餘應不予照准。
▲工業區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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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9.12台內地字第五五三○八七號函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建造工廠辦公室與單身員工宿舍,除應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建蔽率總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機關用地內不得興建育樂活動中心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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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5.30台內地字第五二五一九七號函
都市計畫機關用地內申請興建育樂活動中心大樓,於法不合,應不予照准。
▲公園及綠地不得興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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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9.18台內地字第五四二三七八號函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條所規定之公園綠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自不得供興建住宅使用,亦與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綠帶性質有別,其土地所有權移轉自可不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具有保護及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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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11.26台內營字第五五三八四六號函
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劃定,雖不無保護之作用,然更具限制之作用,其目的在避免影響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及各該分區既定之面積。故有關公共設施之設置,除現行法令已有明確之規定者外,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未訂定前,如執行上發生疑義,應專案報請核示。
▲禁建期間違建之查報取締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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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4.16台內地字第五二一四八號函
一、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之違建,警察及建設(工務)單位應切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六條之規定,嚴予取締。
二、擬定都市計畫禁建期間所發生之違建,主管單位未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五條及六十六條之規定予以取締時,失職人員應予議處,該違建物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如不妨礙都市計畫,可依建築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處理。
▲禁建期間原有工廠擴建廠房之規定
內政部62.4.3台內地字第五三四三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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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建期間,原有工廠可否准予在廠內擴建廠房之規定。
一、原有工廠在禁建命令公布前經核准之廠區範圍內,擴建廠房,符合「台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者,並不違背第五條之規定者,准予擴建,但建蔽率最大不超過基地總面積百分之七十。
二、內政部60.3.10台內地字第四○三七四九號代電釋示仍應維持。
三、在禁建期間,原有工廠增加原廠區土地面積擴建廠房,不予特准。
▲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校區內增建,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建築線核發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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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7.7壹內地字第五二九九一○號函
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學校範圍內增建教室或其他教學設施,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公布實施之前,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或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予以興建。
▲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校區內增建,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得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建築線核發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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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62.7.7壹內地字第五二九九一○號函
各級學校申請於現有學校範圍內增建教室或其他教學設施,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未核定公布實施之前,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或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予以興建。
▲不得利用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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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62.12.7台六十二內字第九九六六號函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澄清湖特定區計畫農業區內之舊有房屋設廠,違背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顯與制訂都市計畫之目的及都市計畫法之立法精神不合,並違反行政院所訂限制建地擴展之原則及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不得許可其工廠設立。如該管地方政府認為該地區之土地使用性質事實上並不適於供農業使用而利於供工業使用,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後,始得准興辦工業人辦理工廠設立登記。在其都市計畫分區使用尚未依法變更之前,自仍應切實依照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不能因顧及事實而罔顧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