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範圍與執行轄區範圍不一致者之管理問題
內政部61.3.25台內營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
凡涉及兩個不同行政區部分之都市計畫,應由雙方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合審議,該部分都市計畫由雙方同時公布實施,並各就所屬轄區部分分別負責執行及建築管理。


▲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發照之限制
行政院61.9.8臺六十一內字八九九三號函
一、細部計畫未核定前,據以責由起造人先行具結發照於法無據,而且事後雖與核定之都市計畫不合,實際上亦難拆除;仍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於細部計畫核定後始得發照,但依主要計畫能確定建築線者,或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溝等)已照主要計畫興建完成者,得依有關建築法令之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指示(或指定)建築線核發建築執照,不必責由起造人再行具結。

二、變更主要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者,必須俟其計畫核定後始得按變更計畫發照。

三、台北市或台灣省各縣(市)未完成細部計畫地區,應儘速擬訂完成。

四、省(市)送請內政部核定之都市計畫;內政部應適切配合時效,儘速予以核定,以資便民。



▲都市計畫圖說之公開展覽,應將計畫圖及說明書同時展出
內政部61.3.3台內營字第四五八五五二號代電
都市計畫圖說之公開展覽,自應將計畫圖及說明書同時展出,如圖幅甚大,保管不易,可另製縮圖展出,同時標明:「本縮圖未盡明瞭之處,可向某某單位閱原圖」。南投縣政府以往辦理都市計畫之公開展覽,均未將計畫圖說展出核與都市計畫法之規定不合,各該計畫於正式核定之前人民如有異議,應重行公開展覽。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無需套繪
行政院61.9.6臺六十一內字八八二三號令
一、都市計畫範圍已實施平均地權地區,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使用分區均經於地籍圖上辦理分割測量,此項地籍圖較都市計畫與地籍套繪圖更為準確,民眾可隨時向地政機關申請閱覽或抄錄謄本無須再行套繪。

二、都市計畫範圍內尚未實施平均地權地區,應配合第二期全面實施平均地權工作辦理釘樁、測量,並繪入地籍圖內依前項辦理。

三、此後陸續增訂之都市計畫,其公共設施用地情況,如不能在短期內實施製繪於地籍圖上,而當地都市發展建設已感迫切需要,且其都市計畫圖與地籍圖之比例尺大小相同者,應由地政機關提供地籍藍晒圖由建設機關予以套繪供人民購閱參考。



▲未設定地區,應速辦理規劃
內政部61.7.31台內營字第四五三六一三號代電
都市計畫內未設定地區,應儘速辦理規劃,未規劃公布實施之前希勸導人民暫緩建築,以免影響未來之規劃。


▲原有合法工廠,為防止公害,需增加設備及馬力時,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實地調查
內政部61.10.18台內地字第四九二二二九號代電
一、關於台中縣烏日鄉金興鋼鐵公司申請於商業區內興建收塵機械房乙案,應由該廳切實查明為要。為防止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衛生所必須設置者,為顧及實情,姑准繼續依原申請設計圖樣興建完成,惟增加馬力,應以吸塵器所需馬力為限。至於該公司在禁建期間擅自建築乙節,應依法予以處分。

二、嗣後其他不合使用分區之原有合法工廠,為防止公害,需增加設備及馬力時,應由地方政府先行實地調查,統計其已有設備及使用馬力後,再專案列冊報請核定其確因防止公害而必須增加之動力,以免嚴重影響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住宅區之安寧與商業區之便利。



▲工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係指原有合法廠房及其他建築
內政部61.2.28台內營字第四五七七四九號代電
本部60.4.1台內地字第四一三六八四號代電所稱工業區內原有合法建築,係指原有合法廠房及其他建築。


▲二林鎮農會申請利用原有倉庫設立碾米工廠
內政部61.6.20台內地字第四七二○四七號代電
關於二林鎮農會申請利用座落二林都市計畫倉庫用地內原有倉庫部分空間(10M×10.2M)設立碾米工廠乙案,如確不影響鄰近土地之分區使用及環境衛生者,可予照准。


▲圓山飯店申請在旅館用地內建築員工宿舍
內政部61.6.29台內地字第四七六三五○號代電
關於圓山飯店申請在澄清湖特定區計畫旅館用地內建築游泳池、網球場、高爾夫練桿場等,如為該觀光飯店之附屬設備可予照准,至於員工宿舍,以該觀光飯店員工之單身宿舍為限。


▲綠地範圍內不得興建社區活動中心
內政部61.2.9台內地字第一三六七九號函
查在都市計畫綠地範圍內興建社區活動中心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合。


▲台灣省立體育場申請於公園保留地興建棒球場看台
內政部61.6.22台內地字第四六五一九○號函
查台灣省立體育場擬於公園預定地內,原棒球場興建看台一案,如該棒球場看台之興建不影響公園預定地計畫使用之目的者,得依法核發建築執照,所請因配合二十七屆省運等時間關係可否同意先行建築之處,未便照准。


▲私立院校自有土地在都市計畫內得申請標明為「私立××學校用地」
內政部61.3.25台內地字第四六一二九八號函
為鼓勵私人興學,凡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當地政府都市計畫圖上將其核准立案之校地範圍標明「私立學校用地」(不包括補習學校) 。
一、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者。

二、已成立財團法人者。

三、土地自有,並有合法證明文件,其所有權屬於財團法人者。

四、校地面積不超出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者。



▲保留期限應以原設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期限為準
內政部61.12.26台六十一內第一二二三○號函
查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一經劃定,即限制其建築使用,並不因其屬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而有所不同,故其保留期限,如係主要計畫內所劃定者,自應自主要計畫公布之日起算。至於原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為他種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僅係保留地種類之變更,對於該保留地之使用限制並無不同。為確保人民權益,其保留期限仍應以原設置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期限為準。


▲禁建區內興建養鰻魚池之規定
內政部61.3.15台內地字第四五七九七四號函
擬訂都市計畫禁建區內,人民興築養鰻魚池,如無大量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且魚池邊牆高度未超過二公尺者,可准予興築。


▲禁建區內原有房屋修繕範圍
內政部61.4.20台內地字第四四○八八七號函
關於禁建區內原有房屋修繕範圍乙案,為顧及實際,凡禁建區內偏僻村里之房屋使用茅草及土塊牆(土角)砌成者,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確有修繕必要,得准以竹木、水泥瓦、紅磚等材料,在規定範圍內修繕,但應具結於都市計畫公布實施後如有妨礙公共設施預定地需要拆除時,願意無償自行拆除。其他原有房屋之修繕仍應依照本部60.7.13台內地字第四一八六二九號代電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範圍內興建木耳舍得比照興建菇舍之規定辦理
內政部61.4.27台內地字第四六四三二二號代電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塔建菇舍之管制仍應依照本部59.12.5台內地字第三七六七四六號、60.10.21台內地字第四四一二四七號代電規定辦理。

二、屆期申請人不照切結無償拆除菇舍時,可予強制執行。

三、在都市計畫區域內興建木耳舍可比照興建菇舍之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區域內國防軍事設施週圍禁止及限制建築作業程序之規定
行政院61.6.27台六十一防字第六三四三號令
一、為策國防軍事重要設施與人民居住雙方之安全重要軍事設施週圍之禁止及限制建築應依「台灣地區軍事設施週圍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作業程序,公告應行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區域,前項所稱重要軍事設施經函准國防部認定包括碉堡、指揮所、通信所、觀測所、機槍堡、步槍堡、反空降堡及各種人員火砲武器彈藥掩體等構成國防工事主體之重要軍事設施。

二、新建之碉堡應依第一點規定程序公告應行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區域,舊有碉堡應由各縣市政府全盤檢討轄區內需要禁止或限制建築之碉堡範圍,並依第一點規定程序公告禁限建區域,舊有碉堡之有關資料,軍方未送各縣市政府者,應由軍方即刻補送,以便管理碉堡週圍之建築。

三、各縣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規劃時應函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或當地軍事機關指定計畫地區內,有影響重要軍事設施,而需要禁止或限制建築之區域,並於都市計畫公告時,同時於都市計畫圖內標明重軍事設施週圍禁限範圍,以為人民申請建築之依據。

四、市縣政府(局)審查建築申請案件時,逕依公告之禁限建範圍,核發執照,無需再會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或當地軍事機關,以資便民。



▲各級民意代表得以專家或地方熱心公益人士身分應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
內政部61.11.15臺(61)內一○九一○號函
各級民意代表得以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或地方熱心公益人士身分應聘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