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建築員工宿舍及福利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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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57.11.18台內地字第二七七三四七號代電
查工業區內建築限制,前經行政院於56.12.9以台五十六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核示在案。本部並於本年五月四日以台內地字第二七○四七二號,代電該廳對工業區內建築疑義等六點予以釋復。原來呈請釋示(一)(二)(三)各點自應依照上開院令與本部代電之規定辦理,至第(四)點舊有工廠可否准其增建員工宿舍福利社一節,應准於原有工廠範圍內增建但不得供作其它用途使用。第(五)點舊有或新建工廠之員工宿舍,應在同一工業區內興建。第(六)點工廠面積與員工宿舍面積比例限制一節,應由該廳根據實情予以擬訂報部核定。
▲原有合法房屋妨礙都市計畫部分,於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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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57.11.29台內地字第二九四九一三號代電
為整理交通秩序,執行打通人行道疑義一案,茲核示如下:
一、在都市計畫區域內之原有合法房屋妨礙都市計畫部分,於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時,應依都市計畫退讓或拆除,並由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在開闢道路或設置公共設施之前,申請改建時,必須照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在都市計畫區域內舊有違章建築之拆除,應依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在非都市計畫區域,居民興建房屋拒不與鄰居同留騎樓地,以供行人通行者,如何處理?有關法令尚未欠明文規定,希以勸導方式,說服當事人以公共交通為重,儘量留出通路,以供通行。
▲私人申請設立停車場用地之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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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57.3.8台內地字第二六六四一三號代電
一、查「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市場及公用事業,當地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公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定路線,隧道、橋樑、輪渡或場站獎勵國民興建之」。復查「台灣省交通秩序管理辦法」(52.10.5府警行字第六一○七六號令公布)第二十九條規定:「各縣市政府(局)應計畫開闢各種車輛停車場,必要時採取停車收費辦法,或鼓勵私人舉辦大規模停車場。」基於前述規定,私人投資設立停車場,原則上可予照准。
二、停車場之設立地點,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之規定。
▲原有合法房屋不得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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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57.3.5台內地字第二六○八四五號代電
查都市計畫公布前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合法房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固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但如該等房屋申請變更使用設立工廠時,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原來使用,有所不合,自不得准以出具切結方式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俾免妨礙都市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