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地區得為都市計畫之變更
內政部56.5.31台內地字第二三四八二二號代電
查都市計畫法並無限制土地重劃地區不得申請為都市計畫之變更如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或土地權利關係人認有需要時自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變更。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五條「請求處理」一詞之意義
內政部56.5.12台內地字第二三四八二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法第廿五條末句「...得向其上級政府請求處理」一語中之「處理」一詞係指上級政府應就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細部計畫或申請為都市計畫之變更案件先行予以審查,如有不妥時予以駁回,如認為該計畫尚屬可行時,應即令飭該管市縣(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限期提請各該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審議並依照規定程序報核,倘逾期不予處理或仍予拒絕者,上級政府得將此項案件逕提其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辦理。


▲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正在興工建築物之處理
內政部56.1.4台內地字第二二四五二二號代電
都市計畫公布實施時正在興工建築之建築物,其不抵觸都市計畫者准予繼續施工完成,其有妨礙都市計畫者,應即勒令停工,不得再行建築,但原已領有建築執照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有妨礙都市計畫之情事者,應酌予補償,並應即辦理變更設計,不得再行建築,否則以違章建築論處。


▲未分區前已建築完成房屋增建之規定
內政部56.12.9台內地字第二五三三八○號代電
關於未分區前奉准建築完成之房屋,於公布土地分區使用後,申請在既成房屋上面增建樓房,應視其原有房屋之建築面積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空地比率之規定,如符合規定時,准予依照法令規定申請增建及改建,否則不得增建及改建。


▲學校保留地不得建築私立院校
內政部56.9.8台內地字第三八三七四三號代電
查都市計畫區域內學校預定地建築私立院校於法不合,礙難照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