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管承裝商由非公司組織改為公司組織時,仍應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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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1.30台內營字第八一八八九八七號函
▲有關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補(換)發之收費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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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81.6.23營署公字第七四五七號函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技術員、技工工作證補(換)發,當屬換發補發證冊之範圍,自應依照「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專科學校電機工程科畢業可否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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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1.5台內營字第八○七八九四六號函
大專電機科系畢業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二年以上者及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電工科畢業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者,均得擔任技術員。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第七點(三)部份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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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2.1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七八號函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七點(三)施工計劃書應由目的事業法規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認,係指應由各主辦工程機關依法定職掌執行營繕工程訂定之相關法規及目的事業法規規定僱有之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辦理開徵開闢計畫道路工程受益費,曾因受益費範圍土地為海水倒灌區,經報准緩徵工程受益費,現今海水倒灌區原因已消失,且可供建築使用,依法應補徵工程受益費,其徵期期間如何訂定,是否依照原開徵期數徵收或一次徵完?又開徵日期應否再行公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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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4台內營字第八○○三八○七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規定,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本案有關徵期期間之訂定及開徵方式,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又本案係屬緩徵工程受益費原因消失後之補徵行為,開徵日期無需再行公告。
▲有關自來水管承裝商,僅代用戶至自來水公司申請接水事宜,收取代辦費,有無違反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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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3.28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四八號函
有關自來水管承裝商,僅代用戶至自來水公司申請接水事宜,收取代辦費,有無違反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乙案;查法無明定,請貴廳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經技能檢定合格之配管工丙級以上技術士,可比照自來水管承裝技工受僱從事自來水管承裝技工之同等工作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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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7.24台內營字第八一○三九○八號函
本部六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六九)台內營字第四四○九六號函規定「經技能檢定合格之配管工丙級以上技術士,可比照自來水管承裝技工受僱從事自來水管承裝技工之同等工作」,係指上開函號釋規定前取得資格為限。
▲公司經營「水消防工程安裝」之業務,是否屬於「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業務範圍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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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2.14台內營字第八一九○八九八號函
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二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指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設備等工程之商號,並未包括「水消防工程安裝」,故水消防工程安裝非屬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業務範圍。
▲關於台中縣霧峰鄉都市計畫自來水用地,可否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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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1.11台內營字第八一○五七一四號函
查都市計畫自來水用地,係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上下水道」範圍(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林錦聰君所有霧峰鄉東段三五三地號土地,如係依法劃設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自來水用地,自可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內之財團法人台灣省台中市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所有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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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五二七一號函
本案養老院如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母聖心修女會依據其財團法人登記目的所附設,所請免徵工程受益費四筆土地,其屬養老院所在地部分,俟其完成立案登記後,准予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台南市政府徵收二等十三號及海佃路一、二段道路工程受益費,原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細部計畫未定案前建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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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5.8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四○一號函
本案台南市政府徵收二等十三號及海佃路一、二段道路工程受益費,原住宅區土地經該市第四期發展細部計畫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公園),上述細部計畫未定案前,雖未發佈禁建令,如已有禁止建築之事實,准予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之規定,緩徵其工程受益費。上開細部計畫定案實施後,該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規定,自變更之日起,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貴府地政處函為桃園縣桃園市公所與康德公司訂立多目標使用契約後,復陳報土地徵收,事涉法令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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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9台內營字第八○○三六○○號函
案內土地既已完成徵收作業法定程序,故如桃園市公所,於報請徵收當時,未敘明系爭土地已與康德公司訂有投資契約情形,亦不影響本案徵收之效力。至桃園市公所與康德公司,就其所訂契約是否失效乙節,宜視雙方約定情形而定,案涉貴省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有關規定,仍請本於職權核處。
▲上開條文所稱「檢定合格人員」係指經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檢定合格之「技術士」;領有「技術士」證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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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81.12.7台營署公字第一七二八四號函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函為避免徵收作業之困擾,提高行政效率,建議速予訂定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保存年限及徵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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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1.11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二八號函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及繳納收據保存年限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留供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修正時,審慎研酌予以增列相關規定。
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未修正增列上述徵收期限前,各級政府對未經徵起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本條例第十五、十七條規定切實執行。」
▲貴局經管省有由勞保基金投資購置座落台南市臨安段九八三等地號土地,申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免徵台南市政府開闢二等二號北三段及C-3道路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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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4.7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一三一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並非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之稅捐,無法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且貴局經管之土地,並未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章有關免徵工程受益費之規定,依法仍應繳納工程受益費。
▲徵收道路工程受益範圍內,國防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用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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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1.4.7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一五二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駐軍兵營等,係指國軍所屬各機關及部隊駐在場所,且產權係屬公有,並由國防部依有關法令編定者為準。本案經函准國防部81.3.19(81)崑峿字第○五二二號函略以:「本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為本部建制單位,其房、地均屬國有,為本部總務局管理之營產,負責台南地區官兵及眷屬福利品之供應」。依上開號函暨首揭規定,國防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用地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