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建議大專電機科系及高工電工科畢業生,從事自來水工程多年者,比照本部62.3.15台內地字第五一六○○三號函,核准可擔任承裝商技術員資格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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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80.5.28營署公字第一四二七號函
應按本部79.3.13台(79)內營字第七七○七六三號函會商結論辦理。
▲營建工程環境保護計畫書內容暨相關執行事宜
內政部80.5.3營署公字第8186號函
營建工程環境保護計畫書於工程得標後提出,至於涉及建築工程部分,按建築法規定之「施工計畫書」,含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及施工廢棄物之處理。是本案環境保護計畫書,自得併入上開施工計畫書,依建築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於開工前申請該管主管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營繕業承攬金額,各按其等級規定其工程保證人,是否必須相同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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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11台內營字第八八五六四五號函
按工程履約保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八條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點所規定。至於以殷實舖保之保證資格,係主辦工程機關與承纜廠商之間契約關係,純屬私權範圍,非行政命令可任意規定。
▲貴局函為有關廠商持有工業會會員之投標比價證明書,可否參力各機關營繕等工程投標或比價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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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9.27台內營字第八○○二四五二號函
查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對於參加投標廠商應提出之各項證件「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十三條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八點已有明定。至於行政院七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台(72)忠授字第○二○九三號函業經行政院七十二年十月三日台(72)忠授字第○八五五四號函予以廢止不再適用。
▲台中縣農會所有潭子鄉都市計畫倉庫區土地,係該農會無償提供糧食局興建局有倉庫之用,為非營業性用地,請比照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得辦理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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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28台內營字第八九八四一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80)年元月十一日邀集財政部等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都市計晝農業區或保護區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係採列舉式規定,並未包括倉庫區,且係以該土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規定之使用類別而非其目前用途為認定基準,故本案都市計畫倉庫區土地,不得比照辦理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
▲請釋工程受益範圍都市計畫農漁區之工廠土地可否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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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1.21台內營字第八○○二九二七號函
一、關於台南市都市計畫「農漁區」,前經本部七十六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四八八三七七號函釋略以:「因該地區都市計畫書未規定其使用性質,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又無該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致發布實施後執行困難,准由貴府依據實際情況研擬方案分別界定為農業區或魚塭區,作為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修正前之執行依據」。
二、本案所稱都市計畫「農漁區」之土地,依前述規定如經界定為「農業區」,自得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至其上之改良物應符合都市計畫法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始准其一併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
▲請釋示有關台灣省慢性病防治局所屬台南慢性病防治院,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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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8.7台內營字第八○八○一八三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八十)年八月一日邀集貴府暨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本案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土地,其所有權人為台南縣政府,管理機關為台南慢性病防治院,與上述規定不符,自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有關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辦公室,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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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8.8台內營字第八○七四六八二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為台南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法務部調查局台南市調查站,與上述規定不合,自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所報市地重劃區聯外道路開闢,工程受益費徵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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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9.25台內營字第八○○一九四九號函
本案重劃區聯外道路原為十八公尺寬,經重劃完成其道路半寬九公尺並參加共同負擔,後因該都市計畫道路寬度變更為三十公尺,其拓寬部分半寬之用地費及工程費如由重劃區共同負擔,該重劃區之工程受益費准予比照本部78.1.4台(78)內營字第六六○七二二號函辦理。
▲辦理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之機關,擬委託測量公司代辦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之面積計算及徵收草冊之編造,並由該權責機關查核簽章,是否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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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2.28台內營字第八○七六九三七號函
一、關於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之面積計算及徵收草冊之編造,擬委託測量公司代辦,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並無禁止之規定,惟上述作業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原則上宜由政府權責機關辦理。如人力確實不足,得委託測量公司基於協助立場辦理後,由政府權責機關查核簽章。
二、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有關工程、財政、稅捐、地政機關會同作業要點由省(市)政府訂定。請省、市政府確實依上開規定訂定作業要點,以明權責。
▲台中縣潭子鄉公所於民國六十九年及七十年間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其中有已有繳納工程受益費之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退還工程受益費,並加計自繳納日起至退日止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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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1.13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五二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係受益人對應納之工程受益費有異議時,循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應補繳或退費之規定。本案台中縣潭子鄉公所誤徵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工程受益費,該項徵收行為應可類推適用民法所稱不當利規定,除應撤上開具瑕疵之違法行政處分外,並準用民法第一七九條及第一八二條之規定,辦理返還事宜。
▲為簡政便民,每筆土地及其改良物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經其共有人各依其持分比例分攤,每人應納費額在新台幣壹佰元以下者,得比照本部七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台(78)內營字第六六九八五八號函規定,准其免繳
內政部80.3.18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三九號函
▲公共設施道路內之公有土地,可否抵繳該道路鄰近公有土地應計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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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80.1.7台內營字第八八三九○四號函
按各級政府機關撥用公地雖以無償撥用為原則,惟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工程實際所需費用,應將公地地價予以計入,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關抵繳同一工程所需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故本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函請沙鹿鎮公所以其撥用該局管有之土地地價抵繳其同一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核屬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