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調高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費,以符實際需要及公平原則
內政部79.10.23台內營字第八三九二六五號函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冊費,自本(七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壹仟元正,申請變更登記及換發補發證冊減半收取。


▲關於自來水管承裝商集祥水電工程行申請將名稱變更登記為集祥工程有限公司,可否准予以變更方式辦理乙案
內政部79.1.22台內營字第七六三一八六號函
本部七十七年一月廿七日台(77)台內營字第五五七八○一號函業有規定,應請依照辦理。


▲貴公司函詢國立台灣海洋學院河海工程學系畢業者,可否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案
內政部營建署79.7.27營署公字第一四四○號函
核與該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五條規定不符,不得擔任該項職務。


▲關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高級石油化工科」畢業,並從事自來水管工程工作五年以上者,可否擔任自來水管承裝商技術員乙案
內政部79.8.11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五二號函
請查明該科所修習之課程送部參辦。


▲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徵收二等十四號道路工程受益費,其中座落潭墘小段二八五之四地號土地原屬軍事用地,嗣又分割出售,應否補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四四○三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本案台北縣中和市潭墘小段二八五之四地號土地,於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係屬軍事用地,依法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嗣又分割出售,不得比照上開規定補徵其工程受益費。


▲都市計畫加油站預定地,如在工程受益費開徵期限後營業,是否適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補繳
內政部79.2.15台內營字第七七七七六八號函
都市計畫加油站預定地,係屬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如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依法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工程履約保證金,如有同業保與舖保,則工程進度達10%以上時,請規定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以減輕業者負擔乙案
內政部79.1.16台內營字第七六八五五三號函
按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財物稽察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決標後,承辦廠商訂約時應令其繳納履約保證金或取具殷實保證。」又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招標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履約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為之或取具金融機構,產物保險公司之書面保證,其工程金額未達稽察條例規定之一定金額者,得以兩家以上殷實舖保代之。」基於上述規定,應不發生雙重保證問題,至履約保證金之退還,係契約行為,純屬私權範圍,應依雙方當事人合意為之,不宜行政命令。

(本解釋令中「產物保險公司」於行政院81.4.25台八十一內字第一四○一九號函修正刪除)



▲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用地之堤防及保防用地,非屬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1.25台內營字第七六六七八九號函
一、案經函准經濟部78.12.15經(78)水字第○六一四七三號函復以:「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之堤防用地、水防道路、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等,均屬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為土地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水利用地之一,該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有其特定使用之目的,並無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至於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之堤防及保防用地似宜參考上述水利法規辦理。」

二、都市計劃「遊樂區」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使用分區之一種,至於其區內之堤防用地,除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者,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外,應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用地之堤防及保防用地,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工程受益費之要件,依法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因開闢道路形成民間所忌諱之「路衝地」可否免徵其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6.12台內營字第八一○一九八號函
道路終始端之半圓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因開闢道路形成民間所忌諱之「路衝地」,非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之免徵範圍,仍應依法徵收工程受益費。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所有台中市西屯區上石埤段七三七地號土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9.3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九五一號函
按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之財團法人,縱將其所有土地上之建築物出租於他人,並以其所得之租金收益供作慈善救濟事業之用者與公益之目的尚無抵觸。本件台灣省私立菩提仁愛之家所為之出租行為,如確係以其租金收益供作該財團法人從事救濟事業之用,應可認係非營利性之行為。至是否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育幼、養老及傷殘救濟機構」暨同條第二項「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之規定,請視該仁愛之家組織章程及其事實依該法條立法意旨認定之。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執行疑義
內政部79.5.14台內營字第八○二五七一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所規定遇有與道路平行或偏斜之大排水明溝特殊地形,其受益面至該大排水溝邊線為止,超越部分之受益面不予計徵,旨在避免受益面內因特殊地形之阻隔,而無直接受益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仍須負擔工程受益費之不合理現象。本案大排水明溝係與道路斜交貫穿,與上述規定有別,圖示之土地難謂其無直接受益。

▲工程受益費徵收之復查案件,應否比照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免繳納半數費額,並於限繳期滿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內政部79.6.11台內營字第七九四五九二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七十九)年五月十八日邀集行政院秘書處(未派員)、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法務部暨省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僅對稅捐稽徵法規定之復查案件具拘束力,而工程受益費並非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稅捐,故工程受益費徵收之復查案件,仍應依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


▲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受益人要求依照殘障福利法,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79.7.2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一八號函
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請求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三條規定:「殘障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殘障者之殘障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與適當之減免」。按工程受益費暨其施行細則並無殘障者應給予免徵之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稅捐,並不涵蓋工程受益費在內,故本案受益人仍應依法繳納工程受益費。


▲市民郭暉瓊君所有小港區大業段七六五地號土地徵收工程受益費義務人認定疑義
內政部79.7.23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三三三號函
土地因公共設施開關道路用地逕為分割為畸零地,原可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暨本部70.9.21台內營字第四四九九五號函釋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該筆畸零地嗣後又因貴府另開闢道路於工程受益費開徵前一併辦理徵收,已屬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應可免徵工程受益費。


▲產權為縣(市)政府所有之土地供作警所使用,惟都市計畫分區編定為商業區,是否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2.2台內營字第七六八四四二號函
產權為縣(市)政府所有之土地供作警所使用,該土地於都市計畫分區編定為商業區,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受益人要求依照殘障福利法,予以免徵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79.7.2台內營字第八○九七一八號函
課徵工程受益費之受益人為智殘二等之人,請求依殘障福利法第十三條規定:「殘障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政府應按殘障者之殘障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依法給與適當之減免」。按工程受益費暨其施行細則並無殘障者應給予免徵之規定,又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稅捐,並不涵蓋工程受益費在內,故本案受益人仍應依法繳納工程受益費。


▲桃園市公所辦理大豐路、樹林四街、金門二街新闢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79.7.11台內營字第八一三二○九號函
桃園市公所辦理大豐路、樹林四街、金門二街新闢工程,所擬定之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內,有關工程受益費實際所需費用並未編列貸款利息負擔項目,嗣後於辦理降低徵收費率標準時增列,按貸款利息負擔係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工程實際所需費用項目之一,既未於原訂徵收計畫書內編列,不宜於辦理降低徵收費率標準時納入。


▲土地移轉欠繳工程受益費,由於主辦單位失查,而准其辦妥移轉登記,嗣後新業主再次申報移轉,並代繳原業主欠繳之工程受益費辦妥移轉登記後,代繳人(新業主)申請退還,可否准其所請
內政部79.9.20台內營字第八三一七五八號函
案經函准財政部79.9.4台財庫第七九○二五三五五八號函以: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本案買受人依上開規定代繳出賣人之工程受益費,係依法所為,而主管機關收取其所繳之工程受益費,係依法收取,自無再退還之理。上開法條既規定「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則關於查欠作業,自不以僅查義務人持有該筆土地期間欠繳之工程受益費為限。


▲經法院查封拍賣之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欠繳該土地之工程受益費,於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足分配部分,可否責由承受人繳納
內政部79.11.15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七○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79)年十一月二日邀集各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建議土地及其改良物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足分配之工程受益費,宜依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乙節,依行政院73.3.20台七十三內字第四○三三號函示略以:台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之訂定宗旨,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強制執行台灣地區土地房屋欠稅及應徵之土地增值稅,有關司法、稅務、地政等機關之加強聯繫又工程受益費並非稅捐稽徵法第二條所稱之稅捐。職是,本案應無上開辦法第八條之適用。(二)本案仍應依本部七十四年七月廿九日台內法字第三二二八四六號、八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三三七一一二號函辦理」,請照會商結論辦理。

▲營造業辦理省、市遷移登記證書,在未取得新登記主管機關之核准登記前,其於原登記機關管轄期間內,所犯有關登記事項之違規,應由何機關查究案
內政部79.2.13營署公字第四八二四號函
本案昭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登記於台灣省,並經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遷至台中市繼續營業,如貴局發現該公司涉嫌「登記不實」,自得依有關法令查明核處。


▲在學學生於合法取得技師及格證書後,可否受聘於營造(廠)公司執行業務
內政部79.5.9營署公第七九五一號函
營造業之技師為專任,應負施工技術之責此為現行「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十九條所明定;但夜間部學生擔任營造業技師得依教育部79.4.4台(79)高一四五五八號函規定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