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溪湖鎮公所辦理第三公墓納骨堂工程招標程序疑義
內政部76.5.7台內營字第五○○四七四號函
案經函准審計部(76)台審部伍字第○一五二二二號函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經公告招標後,參加投標廠商,連續兩次不足三家...或變賣未達底價連續兩次...」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依法公告招標連續兩次僅有一家或無人投標...」上項條文「連續兩次」,應指同一招標條件而言,如第二次招標時其設計預算、圖說有所變更,不能視同「連續兩次」。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1.2台內營字第五四二一二五號函
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廠商投標函件應在規定開標時間前奇達」為免郵戳時間與實際送達時間發生差距產生糾紛,各主辦工程機關,應於投標須知內明定截止收件之時間以為明確。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2.23台內營字第五五三六七二號函
依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第」十一點規定:「...廠商投標函件應在規定開標時間前奇達,以郵戳為憑...」,但主辦工程機關於投標須知內另行補充規定截止收件時間,如投標廠商不符該補充規定投標者,應視為無效標。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1.2台內營字第五四二一二五號函
注意事項第十四點應提供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應切實執行,兩項保證金可以現金或取具金融機構、產物保險公司之書面保證為之,其所稱「現金」包含公債、票據、儲蓄券等有價證券。

(註:本解釋令中「產物保險公司」於行政院81.4.25台八十一內字第一四○一九號函修正刪除)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1.2台內營字第五四二一二五號函
違反注意事項第十點各款,主辦工程機關「得」拒絕廠商投標,其「拒絕之期限」,應由各主辦工程機關視實際情況於招標須知內自行訂定。其通知期限內趕工或改善者,係指於期限完成趕工達到預定進度或完成改善而言。另同點第四款係指主辦工程機關對廠商違反合約所為之處分。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注意事項」部分條文疑義
內政部76.11.2台內營字第五四二一二五號函
參加投標廠商如已投遞標單(在規定開標時間前寄達)而未附押標金票據者,其所投標單無效,不另處分。


▲所報徵收土地應發之地價補償費項下可否代扣工程受益費乙案
行政院76.4.14台七十六內第七○二九號函
政府依法徵收或照價收買土地,發放補償費時,應代為扣繳之土地稅捐及滯納金,應以被徵收或收買土地本身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土地增值稅及其滯納金為限,此觀諸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九條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暨土地稅法第一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又工程受益費不得在徵收補償地價項下扣除,亦經行政院49.6.6台內三一一六號及75.1.15台內九四○號函予以核釋;至於逾期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之處理,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已另有規定。本案台灣省政府頒布「台灣省土地增值稅撥充徵收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財源實施要點」第八項規定「經徵收(收買)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前項應納未納之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機關應依土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扣繳」乙節,核與上開法律規定及行政院核釋意旨不合,應由該府修正,以資適法。

▲關於工程受益費繳納收據保存年限及徵收期限可否比照稅捐稽徵法或民法有關規定處理案
內政部76.6.24台內營字第五○二二四二號函
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期限之規定,除建議於修正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時增列外,各級政府對未經徵起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十七條規定切實執行。至繳納收據保存年限另案研議。」


▲請釋示五十公尺寬之園道與其旁之十公尺寬道路擬同時開闢,其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計徵疑義
內政部76.10.13台內營字第五三四九四四號函
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園道亦屬市區道路;相鄰之兩條不同計畫道路開闢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自應予分別計徵。


▲部分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可否比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准予緩徵,五年後仍無法使用則准予免徵
內政部76.5.8台內營字第五○四一二○號函
土地無法單獨建築使用,非屬都市計畫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禁建性質,應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之適用。


▲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可否緩徵工程受益費

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規定整體開發地區,可否比照禁建區申請暫緩徵收工程受益費乙案,請參照本部七十五年五月十五日台(75)內營字第四○五九六號函,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關於桃園都市計畫劃設之醫院用地指定供私立聖保祿醫院使用,是否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6.4.24台內營字第四八八九七六號函
本案醫院用地據稱係指定專供私立聖保祿醫院使用,與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劃設之醫療用地有別,顯非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至是否適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關於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傷殘救濟機構,免徵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請貴府查明後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私設巷道,地目非為「道」之土地,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6.4.30台內營字第四九九五二二號函
關於貴市工程受益範圍內私設巷道部分,可否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條之規定免辦理地目變更為「道」,申請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仍請依照現行條例規定暨本部六十九年三月廿四日台內營字第一三五一三號函釋辦理。


▲關於台中市自來水事業處管有土地,申請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6.11.14台內營字第五四七○五二號函
都市計畫自來水用地係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上下水道」範圍,依法可免徵工程受益費。


▲關於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於開徵第一年份後辦理自辦重劃,其第一年份原應繳納之畸零地、農業區、禁建區之緩徵土地受益費應如何辦理疑義
內政部76.12.18台內營字第五五七一一八號函
工程受益費以分期方式辦理徵收時,如土地因緩徵尚未繳納而另行辦理土地重劃時,其原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由新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請釋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但重複受益時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該「五年」起訖日,究應如何認定乙案
內政部76.5.11台內營字第四九五二四九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明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同條例第六、七條規定主辦工程機關應於工程開工前三十日內將規定之資料公告,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時於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者,亦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先行開徵。揆諸上述各條立法意旨,認為一經公告,即產生預期受益效果,故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重複受益,其「五年」之起訖日,仍應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一月廿一日台內營字第二六七五一一號函釋,以「公告徵收日」為起算日。


▲工程受益費重複徵收時,應如何辦理乙案
內政部76.6.16台內營字第五一二○一四號函
關於台中市政府函報忠明南路工程受益費與南平路工程受益費重複徵收,重複時間雖超過五年,惟經市議會議決准予抵繳乙案,請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請釋示五十公尺寬之園道與其旁之十公尺寬道路擬同時開闢,其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計徵疑義
內政部76.10.13台內營字第五三四九四四號函
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園道亦屬市區道路;相鄰之兩條不同計畫道路開闢時,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自應予分別計徵。


▲台南市東門路一四○巷道路工程徵收受益費,其終始端究應如何認定
內政部76.10.29台內營字第五四四二○九號函
本部70.6.24七十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三五號函釋,道路終始端係指計畫道路之終始端而言。所稱計畫道路係指計畫徵收工程受益費之道路,其終始端必須於擬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時一併標明。


▲關於台中縣豐原市所辦理徵收該市都市計畫第一號道路西北圓環段第一期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76.5.20台內營字第四九八九二號函
本案謝榮東先生提起再訴願既經貴府訴願決定:「原決定原處分均撤銷」,其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自應退還;又同一情形之土地尚未繳納者自不再予徵收,已繳納而未提出異議者,宜比照辦理退還。


▲請釋工程受益費申請復查處理疑義
內政部76.9.11台內營字第五二三九○八號函
按「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著有明文;又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復查為提起訴願先行程序。本案魏民雄先生等三人於工程受益費繳納期間內先行繳納二分之一款項申請復查,在復查期間尚未作成復查決定書前,又自願撤回復查申請,參照訴願法第十六條後段及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法理,其短繳二分之一款項可依本部七十三年五月三日台內營柔第二二四一一八號函辦理。


▲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是否需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是否免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稅費情形
內政部76.9.23台內地字第五一三九一六號函
按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係供標售抵付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貨款利息之土地,並非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免徵工程受益費之適用。至其出售辦理移轉登記,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二及「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等規定,亦應申報現值,並由稅捐機關查註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


▲請釋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日期疑義乙案
內政部76.12.24台內營字第五五八二五七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五、六條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嗣後因原公告內容及事實變更,應以條正後之公告為準;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所稱「重複受益」之起算日,應以原公告或已完成法定徵收程序因故未能開工而重行辦理之公告日期為起算日。


▲請釋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案報核期間,其變更程序及計畫經核備後,辦理機開逕行變更內容,其被徵收者是否得提起行政救濟(訴願)疑義
    內政部76.1.5台內營字第四七四一七八號函
  1. 徵收計畫案報核期間,計畫之撒銷或變更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程序重新報核。
  2. 已核備有案之工程計畫,辦理機關逕行變更內容,顯屬不合程序,仍應依程序報核後辦理。


▲請釋新闢道路工程擬分段施工,則其徵收工程受益費辦理公告時,可否一次完成公告抑或需分段公告疑義
內政部76.4.22台內營字第四九四七三七號函
為避免道路分段施工產生終始端重複課徵之困擾,本案道路工程以一次公告為宜如需採分段施工,可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採分期、分年之工程計畫方式辦理。惟本案道路長度僅一四六八公尺,宜考慮一次完成施工,避免滋生困擾。


▲六公尺以下巷道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未為議會同意,可否辦理徵收疑義
行政院76.6.30台七十六內字第一四三四七號函
本案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既經議會否決,仍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關於高雄縣鳳山市五甲國宅住戶陳請免徵國泰二路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6.1.14台內營字第四七○一七八號函
本案國泰一路既屬都市計畫道路,且工程受益費已納入五甲國宅建設成本中,買受人已負擔該道路工程受益費,應請該道路主辦工程機關將受益線、面所負擔之單價與國泰二路工程受益線、面單價比較後,將重複受益部分部就其受益較大者計算徵收。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贈與道路工程主辦機關,以免徵其餘道路兩旁土地之工程受益費疑義
內政部76.11.3台內營字第五四四九五四號函
民國六十六年修正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其修正內容並未涉及免徵規定;至工程受益費之免徵,應由主辦工程機關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暨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章有關規定辦理。依上開規定受贈土地兩旁贈與人土地之工程受益費不得免徵。


▲所報貴市議會審議七十七年度台北市地方總預算案議決但書「各項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均不得徵收工程受益費」案
行政院76.8.5台七十六內字第一七九二一號函
本案台北市各項道路工程之預算既經該市議會審議通過,自應儘速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擬具徵收計畫書送請議會決議後,再報請核備。至該市議會議決但書「各項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均不得徵收工程受益費」一節,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規定不符。


▲所報台北市議會審議貴市「七十七年度預算道路工程(北投四○號道路暨接順相關巷道新築工程等七十八項)徵收工程受益費」議決及但書乙案
行政院76.10.30台七十六內字第二四七○七號函
本案台北市議會議決事項及但書第一點,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牴觸、應屬無效,毋庸提議會覆議。惟台北市政府擬徵收工程受益費之工程多達七十八項,對道路兩旁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是否均符合直接受益原則?爰建請由該府就上開等工程個別詳加評估重新檢討後,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送市議會審議,以昭慎重。


▲所報依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大法官會議決釋字第二十五號解釋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之原存障礙建築物應依市區道路條例第十一條程序辦理軍方列管眷舍是否適用乙案,查此項解釋,軍方列管眷舍亦應適用
行政院76.8.24台七十六內第一九六七八號函
▲地方政府分年度施工開闢同條道路,應徵收之工程受益費,可否以其不同年度撥用該道路之國有土地抵繳發生
內政部76.2.14台內營字第四七五七四五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之公地地價,以各該公地管理機開抵繳同一工程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數額為限,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三條所明定,所稱「同一工程」係指同一徵收計畫書內所載明之工程而言。本案貴局所管有之內惟段一小段五四六號土地應徵收高雄市政府七十四年度逢甲路工程受益費,擬以七十五年度撥用同段五二四─一、五二五─一號三筆土地抵繳,如非同一徵收計畫書內載明之工程所需工程用地,依法不得抵繳。


▲關於愛士村基地須負擔工程受益費,請比照南機場八號基地辦理抵繳案例,准予辦理抵繳乙案
內政部76.9.21台內營字第五三○九四一號函
本案與南機場八號國宅基地辦理抵繳工程受益費案例有別,請依本部七十五年三月廿五日台(75)內營字第三九三三四○號函辦理。


▲徵收道路用地補償費加發二成之獎勵金是否應計入工程實際所需費用計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6.11.5台內營字第五三九一二四號函
徵收工程用地補償費加發獎勵金雖為舉辦工程取得土地所需費用之一部分,但非屬法定之補償地價,為減輕受益人負擔,嗣後應不予列入工程實際所需用內計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