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綜合農業科畢業者,不得比照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畢業者辦理
內政部70.9.2台內營字第三五二○三號函
高級農工職業學校綜合農業科畢業者,不得視同鑿井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高級工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科業者之資格,辦理鑿井業登記。


▲為自來水管承裝商受撤銷登記處分後,未達三年,他人(包括原受處分負責人之配偶或血親)再以同一商號名稱申請登記可否受理疑義
內政部70.5.15台內營字第一九八六二號函
按受撤銷登記處分之自來水承裝商,其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登記,此為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規則第三十二條所明定。是應受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登記者,限為其負責人而已,不擴及其配偶或血親。


▲請釋示自來水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中之「管有」疑義
內政部70.1.23台內營字第六二四一○號函
按自來水法第四十一條所稱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包括土地、土地之權利,則為所有權利及他項權利。本案土地雖係東勢鎮公所所有,倘已依法完成處分程序作價投資自來水公司,如其契約已告成立則縱令土地所有權未為移轉,但已發生債之關係,自來水公司即可要求履行契約,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違反約定者,應依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


▲道路工程受益費徵收範圍土地,部份為禁建區,所餘非禁建區土地過小不堪建築使用者,可否比照被徵收後所賸餘之畸零地,一併緩徵其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70.9.4台內營字第四三○四五號函
查現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所規定得申請緩徵,係指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之畸零地,本案內灣子小段八五二─三地號所餘非禁建區土地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不得緩徵其工程受益費。


▲有關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疑義案
內政部70.9.21台內營字第四四九九五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並無規定可予免徵。

二、土地為公用目的(不限於開闢道路)被政府徵收剩餘為畸零地者,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自得申請緩徵;至於土地上有建物因抵觸道路被政府徵收致剩餘畸零地,其地上殘留建築物如經 貴府認定仍可使用者,則不得申請緩徵。



▲非因被政府徵收而成為畸零地之土地,其工程受益費未合於緩徵規定
內政部70.9.29台內營字第四五五四五號函
 土地原為畸零地,且非因被政府徵收所剩餘之土地,自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適用。


▲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法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惟該畸零地上尚有建築改良物存在,可否緩徵工程受益費疑義案
內政部70.10.16台內營字第四七六三三號函
本案土地被政府徵收後雖成為畸零地,惟據來函稱該土地上尚有建築物存在,並依「台灣省拆除合法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須知」申請就地整建在案,自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適用。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疑義
內政部70.9.26台內營字第四五八五七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末段所稱「其原受益區等級」係指「重劃完畢,新分配土地所在之受益區等級」。


▲工程有重複受益時,重複受益期間超過五年者不予減免,該項五年期間之計算,請釋復案
內政部70.2.24台內營字第八五五一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八條規定,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故工程受益費於公告徵收時其繳納義務人即予確定。有關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重複期間之計算,自應以公告徵收時日期為準。


▲有關台糖鐵道與道路平行且位於道路工程之受益範圍內,道路之受益面應如何計算
內政部70.12.20台內營字第三七二五四一號函
台糖鐵道與道路平行且位道路工程之受益範圍內,該道路之受益面是否可計算至台糖鐵道邊線為止乙案,請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本諸職權,逕行核處。


▲徵收都市計畫道路工程受益費,其受益範圍為路寬之三倍,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未盡符合,可否准依徵收計畫辦理
內政部70.4.9台內營字第一四三二六號函
查有關工程受益費之受益範圍及負擔比例,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有明文規定,本案除非具有第十八條之規定情事,否則該受益範圍應依第十九條之規定,以路寬之五倍分三區徵收之。


▲關於道路終始端與工程起訖點地區其受益範圍之計徵方式案
內政部70.6.24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三五號函
一、道路的終始端係指計畫道路的終始端而言,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必須標明道路的終始端。

二、嗣後開闢道路時,應注意道路的整體性,儘量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長期計畫,減少分段,以免紛爭。

三、道路終始端之半圓受益面仍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辦理至於台北市政府所提意見,留供通盤修正該細則時參考。



▲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之縣有土地,現供興建稅捐分處辦公廳舍使用,並仍使用中,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0.1.9台內營字第○○○○二八號函
本案工程受益費公告徵收時,如縣有土地,確供稅捐分處辦公廳使用,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規定之機關用地,自可准予免徵工程受益費。


▲關於地目為「建」,惟已作為公共設施─排水溝使用之土地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癹生疑義,請釋復案
內政部70.1.9台內營字第○○○○二七號函
本案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八十二條之規定不符,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及教會可否免徵工程受益費,請釋復案
內政部70.2.20台內營字第九○一八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之免徵,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已有詳細規定,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寺廟及教會不屬免徵範圍,自不得免予徵收。


▲鐵路局員工宿舍是否合於免徵工程受益費規定
內政部70.5.4台內營字第一九五一三號函
鐵路局員工宿舍並不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之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指「河道」之釋義
內政部70.7.10台內營字第三一四二九號函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內免徵範圍內所指「河道」包括河川安全管制線範圍內之土地。


▲「古蹟」是否合於免徵工程受益費規定
內政部70.12.8台內營字第五四七一七號函
經登記有之古蹟,不合於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範圍者,自不得免徵。


▲台北市辜振甫先生及劍潭古寺代表莊輝嚴先生等申請該寺所有下埤頭三三八地號土地,請予免徵龍江街第二期打通工程受益費,可否予以免徵案
內政部70.8.5台內營字第三四一七二號函
本案下埤頭段三三八地號土地,係在營星花園範圍之內,與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有租賃契約關係,現作榮星花園使用,其中公有土地亦與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契約,其使用應與該公司土地相同。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既已照規定繳納工程受益費,故在同一範圍內之其他公私有土地自應比照該公司所有土地繳納工程受益費,以昭公允。


▲都市計畫保留之「市場預定地」土地,並核准由私人投資開發中,惟目前尚未營業,該市場預定地可否視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而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0.9.22台內營字第四四三一八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尚未依都市計畫之規定用途開闢者為要件。本案據稱該市場預定地已核准由私人投資開發中,自不適用上開條款之規定。


▲為新業主曾出具承諾書同意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中途違約不予繳納,對其滯納案件之執行發生疑義案
內政部70.7.28台內營字第三七二三一號函
按經公告為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其之工程受益費,始得辦理移轉登記,此為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二項所明定。是買受人移轉登記後而不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者,縱令其非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但負有繳納義務,即得對其依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新業主曾出具承諾書同意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惟因新舊業主發生糾紛,逾今該土地尚未辦妥移轉登記仍為舊業主名義,其滯納工程受益費,應如何執行案
內政部70.11.20台內營字第五○五六二號函
查工程受益費向公告徵收時之土地有權人收之,本案土地迄未辦理移轉登記,滯納工程受益費自應向原有土地所有權人徵收之。


▲所報地方政府舉辦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涉及各管線、電桿須遷移時,其拆遷費用地方政府與管(桿)線單位如何負擔,擬請統一規定乙案,准予比照本院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70.2.10台七十內字第一四九一號函
地方政府舉辦都市計畫法所規定之公共設施其項目如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下水道、警所、消防、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


▲中央政府舉辦本院七十年二月十日台七十內字第一四九一號函所規定之公共設施,涉及各種管線、電桿須遷移時,其拆遷費用之負擔,准予比照本院六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
行政院70.3.20台七十內字第三四二一號函


▲釋示「道路形態」一詞,及原為土石路,舖設柏油後「道路形態」是否變更乙案
內政部70.4.16台內營字第九○一七號函
查行政院67.7.14台六七內字第六三○一號函內「...於現有既成道路上為必要之改善養護、舖設柏油路面,該道路形態並未變更亦未拓寬打通者,應依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判例,以公用地役關係繼續使用。」及「政府依都市計畫主動辦理道路拓寬打通工程,施工後道路形態業已改變者,該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道路形態」一詞係指道路之寬度、長度、彎度及功能而言,非指路面之狀態,原為土石路鋪設柏油後,並非「道路形態」之變更。


▲關於同一工程受益範圍內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土地價格如有顯著差異(如商業區與低密度住宅區)可否以不同費率徵收工程受益費案
內政部70.1.21台內營字第四三二號函
關於同一工程受益範圍內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應以同一費率徵收工程受益費。


▲有關山區開闢道路,其兩旁護坡之駁坎或高或低於路面一至二公尺以上,無法直接由道路出入,其受益程度顯然偏低,可否予以適當減免受益費
內政部70.2.24台內營字第二五一三號函
有關山區開闢之道路徵收工程受益費時,請台北市政府以個案處理,其受益線為護坡駁坎,無法直接由道路出入者,應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於其徵收計畫書內,兼顧事實與法理,作原則性之規定。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規定疑義案
內政部70.8.12台內營字第三九七一三號函
為苗栗縣政府辦理徵收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連絡道1.號線之工程受益費案,於竣工後之長度較原計畫為短,與原公告事項工程訖點不符並影響道路之終始端受益範圍,自應依照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六條之規定程序修正公告。


▲貴市川福實業有限公司未辦理鑿井業特許登記擅自承辦鑿井工程,應依何種法令裁處案
內政部    七十台內營字第三○二六三號函
本案川福實業有限公司營業項目中無鑿井工程案,而承攬鑿井工程顯已超出其營業範圍,自應依公司法及營利事業登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