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可否以持分部分轉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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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2.14營署宅字第五一七九號函
關於國民住宅擬以持分部分轉售疑義乙案,經核國民住宅係在解決較低收入者之居住問題,其依規定轉售,應將住宅及基地之全部一併移轉。
▲法院拍賣取得國宅產權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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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七五三五八號函
關於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國宅,其拍定人欲轉售時,應按拍定取得之所有權全部一併移轉。
▲國宅條例第十五條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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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6台內營字第七七五一五七號函
關於台北市富台國宅基地原幼稚園負責人吳玉梅君配購之四戶國宅,因其非基於一般承購國宅之條件購買,無國宅條例第十五條之適用。
▲關於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五條適用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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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5.8台內營字第七九八九七六號函
國民住宅免徵不動產契稅,係指由政府直接興建並出售供較低收入家庭居住之國宅,至以標售方式出售之商業服務設施或其他建築物,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強制收回之國宅,重新出售時,售價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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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18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七七三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強制收回之國宅,重新出售時,其售價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台北市溫州國宅社區土地、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國民住宅』之註記可否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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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4.4營署宅字第○七四一號函
台北市溫州國宅社區係依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公佈之國民住宅條例,運用國宅基金興建之國宅社區,依當時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宅包含公教住宅,故本案配售之住宅屬於國宅,應勿庸置疑。又依內政部72.9.20台內營字第一七六一○○號函規定,國宅承購人得放棄國宅貸款,辦理其他住宅貸款,惟仍應受國宅條例及有關規定之限制,職是,國民住宅之認定,非以是否享有國宅貸款為要件,為健全社區管理維護,本案國宅仍不宜取消土地及建物標示之「國民住宅用地」「國民住宅」之註記。
▲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案,是否需繳納登記規費及應如何辦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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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9.12台內地字第八二八七八七號函
查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已明文列舉免納土地登記規費規定,本部爰於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一一○三五號令修正土地登記規則部分條文時,刪除原第一百三十八條有關免納登記規費之規定,是以辦理土地登記免納登記規費之範圍,應以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所規定者為限,關於國民住宅辦理第一順位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既未在上揭規定之列,自應由權利人依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登記費。
▲國民住宅轉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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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七五三五八號函
關於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國宅,其拍定人欲轉售時,應按拍定取得之所有權全部一併移轉。
▲國宅承購人之離婚配偶承購國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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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3台內營字第七八五八二五號函
國宅承購人於出售其國宅後,與其配偶離婚,其離婚之配偶申購國宅,不過國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後項「...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宅規定之限制。」
▲國民住宅申辦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是否應先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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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5.5營署宅字第八一三六號函
按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以妻名義登記屬聯合財產之國民住宅,若變更為夫名義所有,僅係登記名義之變更,而非所有權之移轉時,可逕依辦理無需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惟為利國民住宅之管理,辦理更名登記時宜請副知該管國民住宅機關。
▲原有國宅已轉售者再行承購國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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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8.6台內營字第八二三四七六號函
貸款自建國宅因被法院拍賣且產權已移轉給拍定人,移轉後原貸款自建戶再申請政府集中興建之國宅,應請比照國宅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有關交換部分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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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0.19台內營字第八三八八七○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交換自有住宅之認定,依立法意旨係指交換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除該欲交換之國宅外,並無擁有其他自有住宅而言。
▲有關居住滿二年之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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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6台內營字第八七六四七四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居住滿二年」時間之計算本部前於七十二年六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二五六號函釋:「...自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指定承購人進住之日起算...」,本案承購人張淑貞君係原承購人侯瑞祥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承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二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
▲國民住宅條例公布前興建之國民住宅可否准予設立公司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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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9.21台內營字第八三二四三三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公布前興建之國民住宅無本條例之適用。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強制收回之國宅,重新出售時,售價如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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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18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七七三號函
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廿一條強制收回之國宅,重新出售時,其售價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政府直接興建國宅轉售時,其承購人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承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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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1.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一二二號函
一、政府興建國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行出售國宅及其基地時,應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其承購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宅貸款時,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債權人仍有本條例第十七條之適用。
二、經第三人另外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國宅及其基地轉售時,不宜規定原承購人應先清償並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
▲獎勵投資興建國宅就其申貸國宅貸款提供辦理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註記管理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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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8.18台內營字第八一二八三五號函
為落實國宅政策及健全國宅管理,獎勵投資興建國宅申貸國宅貸款者,就其國宅貸款提供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簿,依左列方式加以註記管理:
一、建物部分: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簿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註明「國民住宅」字樣。
二、土地部分:除公寓式集合住宅其土地係持分共有,加註作業有實際之困難得免予加註外,至透天厝因土地係全部持分,其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亦予加註「國民住宅用地」字樣,以便管理。
三、前開註記於全部貸款本息清償後,准予塗銷。
▲參與購屋儲蓄存款取得優先承購資格之標準及店舖視為自有住宅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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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9.18營署宅字第一七八○號函
按「購屋儲蓄存款」乃協助欲購屋者具備購屋能力而開辦之輔貸措施,該項存款當專供購屋使用;國宅條例將其納入並得給予優先承購之權利,其中規定「...須存滿一年以上...」乙節,係指連續儲存至購屋時為止。至於因續存換約作業致短時間中斷情形可否視為連續儲存,由地方政府自行認定。
對於無自有住宅而擁有店舖或其他建築者,其所有之建物總面積(含公共設施)低於十二坪者,其戶籍未設於該處且確無居住之事實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者准予配售國民住宅。
▲依法收回之國民住宅轉售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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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14台內營字第八七九一三八號函
國民住宅等候名冊既已建立,依法收回或優先承購之國宅,再行出售時當依等候名冊依序配售。
▲政府直接興建國宅轉售時,其承購人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承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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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1.2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一二二號函
一、政府興建國宅原承購人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自行出售國宅及其基地時,應提前清償國宅貸款本息;其承購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廿九條規定,按原承購人之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承借國宅貸款時,其因貸款所生之債權,債權人仍有本條例第十七條之適用。
二、經第三人另外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國宅及其基地轉售時,不宜規定原承購人應先清償並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
▲台灣光復初期從軍滯留大陸台籍國軍返台定居可否優先承購國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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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6台內營字第七八六八七五號函
關於優先承購、承租國民住宅,「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五條已有明文規定,請遵照辦理。
▲殘障者可否不按已建立之等候名冊順位優先選位承購國宅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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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6.16台內營字第七九二六六六號函
查優先承購國宅資格,「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四、五條已為明定,應請據以辦理。
▲殘障者保留名額優先承購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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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1.8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一三六號函
「殘障福利法」第二十條關於殘障者申請國民住宅,應保留名額優先核准之規定,業經本部營建署邀有關單位集會研商,獲致結論:
一、依「殘障福利法」所規定之殘障者,其符合國民住宅承購(租)資格者,申購(租)國宅時,應適用「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五條第四款「其他特殊情形,」得有優先承購(租)國宅之權利。
二、省市政府社政單位,請研提未來各年度殘障者需求數量,會商國宅單位,配合年度國宅興建計畫增加興建數量,專案讓售予社政單位作為殘障者住宅,配售(租)符合國宅承購(租)資格之殘障者。
▲等候名冊承購人自有住宅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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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2.10營署宅字第○四八四號函
持有共有住宅,非供本人居住,其持有持分面積顯不符居住標準者,得列入承購(租)國宅之資格;上述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予以審定。列入等候名冊之國宅承購戶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期間,應自申請列入等候名冊時起至核配國民住宅時止,其有無自有住宅之查核依「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等候承購名義之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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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4.16台內營字第七九○三七三號函
關於已列入國宅等候名冊內,因職務他調致戶籍遷出,可由其原申請列入等候名冊時所附戶籍資料內之配偶及其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中符合承購資格者替代辦理。
▲國民住宅配售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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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14台內營字第八七九一三八號函
國民住宅等候名冊既已建立,凡由政府新建,依法收回或優先承購之國宅,再行出售時當依等候名冊依序配售。
▲國宅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委員兼任職員工作者可否酌予支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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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79.12.18營署宅字第二三九二號函
互助委員會委員兼任總幹事或幹事工作者,得酌予車馬費。
▲申請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可否購買國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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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3.28台內營字第七八一四五六號函
人民申請輔助貸款購置之住宅,包括已償清貸款之轉售國民住宅。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面積較規定稍大,可否辦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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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12.6台內營字第八四九五一七號函
關於台灣省江文章先生申請七十九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所購面積較規定多○•四一平方公尺案,基於實際丈量允許誤差以及去尾法計算方式,准予辦理貸款。
▲申請貸款自購住宅可否以配偶名義之房地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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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2.2台內營字第七七○一三七號函
自購住宅等候人准予以配偶名義之房地申辦貸款。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可否以受贈房屋辦理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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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9.8.20內營字第八二五八一七號函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係政府為協助較低收入家庭購置住宅而給予貸款利息之補貼,準此,以受贈房屋為貸款之標的物,礙難享有政府貸款利息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