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國宅承購戶可否准其利用所承購之國宅辦理個人經營計程車營利事業登記
內政部76.8.18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九七七號函
國宅承購人之配偶或同戶內之直系親屬以該國宅為址申請設立自營計程車行,以壹輛為限,符合本部74.1.20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二七六七六五號函附研商結論,准予辦理。


▲關於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共設施項目疑義
內政部76.7.9台(76)內營字第五二○一七○號函
 本案公共設施應包含項目,本部曾以74.12.18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六七一四三號函示:「請貴府視個別社區之成本結構、市場需要及銷售情形,酌予辦理」有案。是除「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外,自亦得包括「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所列項目。

▲國宅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公共設施項目疑義
內政部76.8.4台內營字第五二○一七○號函
本部曾以74.12.18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六七一四三號函:「請貴府視個別社區之成本結構,市場需要及銷售情形酌予辦理」有案。是除「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劃」第十二條規定項目外,自亦得包括「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所列項目。


▲國民住宅社區供公共通行之騎樓之管理
內政部76.8.4台內營字第五三九○二五號函
國民住宅社區供公共通行之騎樓,得列為「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其他公共設施項下辦理檢修維護及清潔,復請查照。


▲釋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執行疑義
內政部76.11.7台內營字第五四五五五五號函
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該社區專用管理維護費用」係指部分由出租國宅之租金提撥之保養、維護費存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內專供該社區管理維護使用經費而言。

▲國民住宅社區內與承購人共同生活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可否被推舉為互助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
內政部76.6.24台內營字第五一三二六二號函
為擴大住戶參與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工作,同意與承購人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女子年滿廿二歲,男子年滿廿五歲者,可為該社區住戶互助委員會之委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