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為公寓大廈一樓外牆,在未破壞公寓大廈主體結構之情形下,擅自將外牆拆除變更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乙案
 
內政部90.8.8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四八四五號函
 
有關公寓大廈一樓住戶為房屋分戶使用擬增編門牌為二戶之需要,於建築物外牆面加設獨立出入口,是否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乙節,前經本部營建署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營署建字第九二六四六二號函復貴府在案(諒達),關於貴府法規委員會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北市法二字第九○二○二五五一○○號函說明二、「本案公寓大廈...,今一樓住戶因分戶需要,擬申請增設門牌,並於公寓大廈一樓牆面增設出入口,如果未有妨害或變更或破壞主要構造,似非屬上開規定之變更外牆面之行為,免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乙節,仍應請依前揭第八條規定辦理。另關於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又擅自違規開窗,可否視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合法使用之規定,並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以連續罰鍰,直至改善為止乙節,業經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五八九一號函示在案(如附件),其「擅自違規開窗」係指建築物之外牆依規定不得開窗而擅自開窗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