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指為何疑義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91.2.18內授營都字第○九一○○八一六六六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三項有關同條第二項第二款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之申請,應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設置之規定,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及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等二項,請經濟部工業局邀集該部中部辦公室及商業司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底前會商決定外,其餘請依附表規定辦理。
(二)依附表規定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分工,請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主管法規辦理,如其主管法規並未明訂,應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為原則,如執行上仍有疑義,請該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召會研商討論決,以資明確。

  附表

使 用 項 目
辦理審核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說   明
有線、無線電視業及廣播業 新聞主管機關 依行政院新聞局訂頒之「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及非都市土地設置有線廣播電視事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於台灣省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工業區土地設置時,應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環境檢驗測定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許可之檢測機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核發許可證。
消毒服務業 環保主管機關 本項應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頒之「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之病媒防治業,依該辦法第二條規定,病媒防治業從事蟲、鼠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務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而同辦法第三條規定,病媒防治業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經核發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大型洗衣業 按本項係由經濟部工業局於本部重新研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時建議增訂,為確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由該局邀集該部中部辦公室及商業司研商,以釐清權責,並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底前函復本部。  
廢棄物資源回收業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 環保主管機關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業,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其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
營造業之施工機具及材料儲放設施 建築主管機關

 

 

 

 

依本部訂頒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營造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在縣(市)政府為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因本項屬臨時性之儲放設施,為便利民眾申請,應由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設局辦理審查。
倉儲業相關設施。(賣場除外) 商業主管機關 依經濟部訂頒之「倉儲設施於工業用地容許使用審核及管理作業規定」第二條規定,本作業規定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公共危險物品、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容器儲存設施 消防主管機關 依本部訂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上開使用項目之容器儲存設施應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會同各相關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准予設置。
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公路主管機關 依交通部訂頒之「台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在都市計畫範圍內汽車運輸業申請設置停車場所及附屬交通設施時,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並應先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監理機關如認有疑義時,應函徵當地縣市政府審核同意設置後,再依公路監理程序辦理;而市區汽車客運業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機車、汽車及機械修理業 本項因涉及經濟部工業局、中部辦公室及商業司之權責劃分,請工業局併大型洗衣業一項討論決定。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軟體設計、軟體製造、試驗研究、環境保護及景觀維護設施 縣(市)政府 本款已明文由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得予設置,至應由何機關辦理,係屬各該縣(市)政府內部分工事宜,建議宜由其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