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3.4.8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3319號函

 一、按「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或「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液體倉庫、可燃性瓦斯倉庫等)」,應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一章第五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條定有明文。查加油站係屬販賣、儲存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是如加油站之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裝設避雷設備。
二、另應設避雷設備之建築物,縱使已位於其他建築基地所設避雷設備之保護範圍,仍應依規定自行設置避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