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七章「框組式構造」節次7.1.2規定辦理。
二、依「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第七章「框組式構造」節次7.4.1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建築物,始得依本部認可通過之制式工法設計施工:
(一)單棟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600 m2且長寬均不得超過24m。三、美國森林與紙業協會之「單一及雙拼住宅之木結構建築手冊(高風力及地震台灣版)」係改編"Wood Frame Construction Manual for One- and Two-Family Dwellings", 2001 Edition ANSI / AF&PA WFCM-2001第一章及第三章關於通則與規範性設計,如有經美國森林與紙業協會更新版本,或因我國據以指定之相關法規修正,應重新認可。
(二)建築物之高度應不超過三層或平均屋頂高不超過10m。
(三)各框架內之構材間距不得超過610mm。
(四)橫隔版或屋頂構架之單一跨距不得超過8m。
(五)單層承重牆高度不得超過3m。
(六)單層非承重牆高度不得超過6m。
(七)椽條出簷不得超過椽條跨距三分之一或610 mm。
(八)斜屋頂懸出山牆部份,不得超過桁條長度之半或610 mm;若斜屋頂出山牆部採用牆板繫條者,則不得超過310 mm。
(九)屋頂之坡度不得超過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