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之一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留設淨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一基地內兩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三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上開規定尚無限制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設於外牆開口之門窗防火性能;惟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開口並應依同編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非防火構造建築物……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辦理。又本部另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一九○八號令(諒達)修正同編第一百十條,於第二款及第四款增列但書規定,明定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與樓板區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得免裝設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並已自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合先敘明。
二、有關依規定應於外牆開口部分裝設具有半小時以上或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目前通過認證之產品數量不足乙節,請依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二二九二○○一八號函(如附件)附會議紀錄之結論辦理。
附件:
主旨: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係明定防火構造建築物,除基地鄰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或深度六公尺以上之永久性空地側外,建築物自基地境界線退縮留設之防火間隔未達規定範圍之建築物外牆部分、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規定範圍之建築物外牆部分等,其牆上之開口應分別依該條之規定裝設半小時或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並未明定該等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需具阻熱性。是依上開規定牆上開口所使用之防火設備不需具有阻熱性之性能。
(二)因目前中國國家標準有關於防火窗、防火捲門之耐火性能試驗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刻正訂定中,防火窗目前尚無標準可直接引用據以進行試驗。另查經本部認可通過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僅有兩件為玻璃防火牆,一件為固定式玻璃防火窗,未免淪為圖利特定廠商,違反公平消費原則之市場機制,於相關檢驗標準未完成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有關防火構造建築物外牆開口部分之防火窗,依下列原則辦理,俟中國國家標準相關檢驗標準訂定完成且經本部認可通過案件達一定數量後,再依其性能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