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二年九月廿三日召開「研商路外停車場出入口設置停管設施安全島於車道上,該處車道寬度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車道寬度之限制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營建署92.9.29營署建管字第0922915602號函
結論:
一、 按非所有「路外停車場」均位於建築物內,本次開會事由應修正為「研商建築物之汽車出入口設置停車管制設施,該處車道寬度得否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車道寬度之限制案」。
二、 建築物停車空間為管制出入車輛或收取停車費用,得於車道範圍內設置停車管制設施。停車管制設施不得設於車道轉彎處或坡道內,該設施範圍直線長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且設置後單車道淨寬度應達二.三五公尺以上,雙車道淨寬度應達四.七公尺以上(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雙車道寬道應為五.五公尺以上,又據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提供之停車管制設施寬度為八十公分,故單車道淨寬(5.5m-0.8m)/2=2.35m,雙車道淨寬2.35m×2=4.7m),以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