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原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一棟基地及建築物權利已單獨持有,於申請垂直增建時,是否應檢附原使用執照基地範圍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疑義案

內政部92.2.25台內營字第0920084884號函

 按本部六十五年六月十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三二六號函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分割後申請增建者,::建蔽率之計算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及分割後之基地面積與各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分別予以審核,其中任一基地空地比率不足時,即不准增建。」,另查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七六號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案由一決議:「一、同幢建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相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精神,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是本案原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一棟基地及建築物權利如已分割完成且獨立互不影響,其申請垂直增建,得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並依前開二函示規定及土地使用管制等有關法令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