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物無窗戶居室內部裝修材料之耐燃規定,當援引建築技術規則何條文乙案

內政部93.2.2台內營字第0920014224號函

 按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七條規定:「建築物有本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之無窗戶居室者……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另同編第八十八條附表規定,第(十一)類「無窗戶之居室」,居室或該使用部分、通達地面之走廊及樓梯內部裝修材料應使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有關無窗戶居室依同編第一條第三十五款規定,包括「(一)依本編第四十二條規定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故無窗戶居室,屬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二目規定者,其裝修材料應同時符合同編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耐燃一級材料;至屬第一條第三十五款第一目或第三目者,裝修材料應符合同編第八十八條規定,採用耐燃二級以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