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四層樓拆除中

  在921地震震倒8000餘戶的全倒房屋中,部分影響交通,部分危險威脅仍存在,並影響都市環境及觀瞻,亟需儘速拆除、清理。

  而有關「921集集大地震」受災區傾頹朽壞或倒塌發生危險的房屋拆除,本署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行拆除:依據建築法第78條第3款規定,無須申請拆除執照,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拆除後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報備。

2.強制拆除:依據建築法第81條規定,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命其所有權人拆除,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後5日內申請緩拆,並自行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鑑定存證,緩拆期日不得超過

 


1個月,逾期未拆得強制拆除。建築物所有權人無法通知者,得逕予公告強制拆除。依據建築法第82條規定,因地震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除時,得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逕予強制拆除。

  在上述震倒房屋拆除方式之下,本署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設計,辦理拆除發包執行工作如下:

■第一期:計27標
■第二期:計7標
■第三期:計5標
■第四期:計11標

  合計公告底價為4億1千餘萬元,決標金額為2億2千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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