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災後重建作業部分
1.臨時住宅提供:本署於民國88年9月22日下午開會研商提供臨時住宅,會中針對臨時住宅單元、規劃面積、型式構件(組合式、鋼構、貨櫃屋等)、水電供應與基地等廣泛討論,並交由台北第二辦公室建築組立即進行相關作業,提出具體作法據以執行。其中各縣市所需臨時住宅數目亦將視災情統計狀況,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此外,臨時住宅所需用地擬使用公有土地,因涉及台糖、國有財產局、土地銀行代管、國防部廢棄營區等單位土地,則洽請各該單位同意協助提供。 2.公共設施重建:本署積極彙整震災中受損的公有建築物、道路、橋樑及自來水、瓦斯等維生管線受損災情,並積極配合編列預算、動支預備金及既有預算,運用所屬台北第二辦公室及重機械隊專業人力與機具,協助災後重建工作之進行。 3.災區重建規劃與實施:災區的重建規劃涉及都市計畫部分,將由本署優先配合辦理,並研究適用都市更新優惠規定,以協助重建;對於臨時住宅興建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亦採取放寬規定。 四、經費籌措建議部分 1.救災與重建經費籌措:災區救災與重建除配合統一由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外,建請同意由本署88下半及89年度原編列的城鄉風貌改善計畫47億元、生活圈道路建設60億元及改善生活品質25億元等相關預算項下,調整動支科目支應。 2.成立災後重建基金:為廣籌災後各種復建及重建經費,不論是物資或金錢,得以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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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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