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移出容積計算
1.種類一:經認定有保存價值建築定著之私有土地
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
範例:土地面積:1110㎡
都市計畫或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300%
基準容積=1110㎡×300%=3330㎡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3330㎡-1605=1725㎡
2.種類二:經劃定為保存區或保存用地者
可移出容積=劃定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
範例:土地面積:1110㎡
劃定前之容積率(特定專用區)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2497.5㎡-1605=892.5㎡
3.種類三:劃定或變更為保存區前,尚未實施容積率管制者
可移出容積=毗鄰土地使用分區之平均容積率上限×土地面積-已建築容積
範例:土地面積:1110㎡
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皆住三)平均容積率上限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已建築容積=1605㎡
可移出容積=2497.5㎡-1605=892.5㎡
4.種類四:提供做公共空間之可建築用地
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1±20%)
但各送出基地實際可移出容積仍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酌予認定。
範例:土地面積:1110㎡
容積率(住三)225%
基準容積=1110㎡×225%=2497.5㎡
可移出容積=2497.5㎡×(1±20%)=1998㎡∼2997㎡
5.種類五: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可移出容積=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平均容積率上限×土地面積(1±40%)
但各送出基地實際可移出容積仍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狀況酌予認定。
範例:土地面積:1110㎡
毗鄰土地使用分區(皆住三)平均容積率上限225%
可移出容積=1110㎡×225%×(1±40%)=1498.5㎡∼3496.5㎡
6.種類六:毗鄰土地使用分區均非屬都市發展用地者
可移出容積,由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參考鄰近都市發展及土地公告現值評定情況擬定,送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
(二)已建築容積之認定
1.種類一:古蹟
由地方古蹟主管機關認定,認定方式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