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範圍
 

 

(一)送出基地種類

1.古蹟土地

  • 指定為古蹟之私有民宅、家廟、宗祠所定著土地
  • 古蹟保存區內之私有土地
  • 保存用地之私有土地

2.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保存價值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前者指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明訂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應於主要計畫中加以表明者;後者指因尚未具有可被指定為古蹟之條件而未被指定古蹟,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具有保存之建築,如已協調其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建築定著之私有土地亦得適用容積移轉。

3.形狀完整、面積500㎡以上、提供作公共空間使用(如:兒童遊樂場)之可建築土地

目的在鼓勵私人提供土地作為公共空間使用,提昇地區環境品質,增進建築物量體及高度變化,並使都市景觀多樣化,促成土地更有效利用。

4.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整體開發方式取得或有其他可行之取得或興闢計畫者

(二)接受基地種類

1.同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地區之其他可建築土地

2.送出基地為古蹟土地且位於非都市計畫區者,接受基地為同一鄉鎮市之任一宗可建築之非都市土地

3.送出基地位於實施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者,接受基地為同一更新地區其他可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