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辦理依據 | 柒、申請必備文件(各三份) |
| 貳、補助預算來源及總額度 | 捌、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及重點補助項目 |
| 參、申請補助統一窗口 | 玖、提案原則 |
| 肆、申請時限 | 拾、申請補助計畫書圖格式 |
| 伍、申請方式 | 拾壹、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 |
| 陸、申請補助經費及計畫項目等上限 | 拾貳、其他 |
附件:91年度申請補助計畫書圖格式範例(MS Word下載)
●本署書面複審作業之評審委員之分組情形與聯絡資料:聯絡名冊(MS Word下載)、實地勘查各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案件分組表、創造城鄉新風貌督導顧問團工作計畫
| 辦理依據: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台九十內字第○四三六三九號函核定本部所報「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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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預算來源及總額度:本署下(九十一)年度預定編列補助預算概算約新台幣壹拾捌億肆仟壹佰壹拾萬元(資本門約壹拾柒億元、其餘為經常門,並以立法院審查通過額度為準)。 | ||
| 申請補助統一窗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
| 申請時限:即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公文發文日期為準)。 | ||
| 申請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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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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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並統籌協調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排定申請補助優先順序後,據以研提申請補助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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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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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照行政院相關規定,邀集有關單位、專家學者成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或相關諮詢顧問及推動組織)」,辦理轄內先期協調、輔導及實勘初審作業。 | |
| 申請補助經費及計畫項目等上限 | ||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總申請補助經費不得超過一億元,總申請計畫項目不得超過二十項。超過上開申請補助上限部分,不予受理審查及補助。至個案申請補助經費額度部分,則不予限制。 | ||
| 申請必備文件(各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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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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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政院核定「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擬訂各直轄市、縣(市)之中長程第一期(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度)整體推動構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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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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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區總體營造委員會或相關諮詢顧問推動組織名冊及其執行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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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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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各項申請補助計畫之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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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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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總表(含各分項計畫之優先順序、經費分配,並備註是否屬於年度重點補助項目及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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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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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計畫摘要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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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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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計畫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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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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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聯絡單位及各實際執行單位之聯絡名冊(敘明各該主管及專人姓名及職稱、地址、電話、傳真、電子信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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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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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資料之電腦檔案(除計畫總表應以MS Excel製作外,其餘請以MS Word製作)。 | |
| 申請補助計畫類型及重點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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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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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類型: | |
| 九十一年度除下列二類計畫另有規定外,其餘悉依「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敘明補助類型辦理: | ||
| (一)「公園綠地」類型計畫 | ||
| 另案依照本署(國家公園組)九十一年度「公園綠地建設計畫」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詳洽本署國家公園組三科) | ||
| (二)「廣告物」示範改善計畫 | ||
| 考量行政院核定「廣告物管理方案」執行期限已屆,其歷年補助成效及許可、管理等情形將另案通盤檢討,九十一年度起,暫停補助辦理(其他相關類型計畫,如商店街、形象商圈、街道環境改造等,亦不得將廣告物改善納入申請補助工作項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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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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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補助項目: | |
| (一)「以前年度補助完成規劃設計案」及「執行成效優良案件」之延續性計畫 | ||
| 執行八十八年度、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擴大國內需求方案—創造城鄉新風貌計畫」、九十年度「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及自八十四年度以後歷年補助辦理「都市設計及親水設施建設計畫」(詳如本署網站),或依照「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活動徵選要點」核定補助辦理之相關規劃設計案,經完成結案,且經有關單位或本署督導顧問團推薦為優良示範案例者,其延續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如已完成結案而迄未納入實質建設者,請敘明原因,俾作為審查之重要參考) | ||
| (二)建立「社區規劃師」駐地輔導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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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都市人行徒步環境改善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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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歷史建築保存價值之舊街區、聚落、閒置空間等整建維護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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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表現地方整合理念、獨特設計創意、新工法、新技術或創新地方實質就業機會之計畫 | ||
| 為積極鼓勵觀念與技術之創新,提昇國家整體與地方個體之競爭力,並藉社區營造動員過程,有效提振地方社區經濟與居民就業,如係強調表現地方跨越行政轄區之整合改造理念,或積極運用公平開放機制引進國內外獨特都市設計、建築、公共藝術等設計創意,或研發城鄉風貌改造相關新工法及新技術(如本署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九○一四九○號函示之生態工法),或藉「社區總體營造」過程有效提振在地社區居民實質永續就業機會,經有關單位或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之計畫,將予優先核定補助。 | ||
| (六)辦理歷年城鄉風貌示範改造成果之傳播媒體宣導及紀錄計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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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據「一鄉鎮市一特色計畫」原則,辦理地方整體性景觀風貌中長程建設規劃。 | ||
| 各縣政府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中長程計畫之精神,積極查明轄內未曾申請本計畫補助辦理相關示範建設,或未建立整體性景觀風貌改造中長程發展計畫之鄉(鎮、市)公所,以「一鄉鎮市一特色計畫」原則,優先輔導其觀摩優良案例後,研提相關中長程建設計畫(含先期社區規劃師與專業諮詢顧問之診斷與輔導、各景觀資源之中長程整體規劃設計與改造施工等計畫內容及經費需求)。經有關單位或評審委員會審核推薦者,將優先核定補助。 | ||
| 提案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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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研提申請計畫時,建請參照「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相關計畫審查原則、評估標指標及下列原則等,建立轄內審查評估原則,據以辦理公平客觀審查與提出申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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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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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方、好場所」之「小而美」原則 | |
| 為擴大補助效果,支持更多示範案例,應優先輔導篩選經由社區總體營造已獲致高度改造共識之景觀風貌建設計畫據以申請補助。有關居民、地方社區組織之意見、參與動員等情形,並將作為計畫審核之重要參據。 |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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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年度執行成效優良案件或符合重點補助項目,已完成整體規劃設計及具體分年執行計畫者,得敘明一次提報未來整體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作為本署審查之參考。 | |
| (一)為落實中長程計畫精神,建立「先規劃,後建設」之觀念,並逐步健全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審查機制,各地方政府得就以往年度執行成效優良案件或重點補助項目中,已完成整體規劃設計及分年執行計畫者,敘明一次提報至九十三年度止之中長程建設工作項目及經費需求,報署併案審查。 | ||
| (二)上開中長程申請補助經費,應確實按經常門、資本門等科目別,明列中央補助、地方自籌與民間捐贈贊助之分配。參酌行政院核示,九十二年度起,地方政府應配合自籌或向民間募集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經費。並優先支應相關先期駐地輔導、規劃設計、整體性諮詢顧問與講習、宣導行銷等經常支出。 | ||
| (三)前揭九十二年度以後之經費需求,屬原則匡列性質,且不計入九十一年度補助經費額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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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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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作土地已取得,且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先行完成審核其規劃及詳細設計者,始得申請補助工程經費 | |
| 延續前揭說明,申請補助工程經費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統籌確定施作土地已取得,並完成審核其整體規劃及詳細設計圖說後,始得報署補助。屬配合建立「社區規劃師」制度研提相關社區營造願景及整體改善計畫者,其計畫執行內容經本署審核同意者,不受此限。 |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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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統籌配合研提相關「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或諮詢顧問或推動組織之執行計畫 | |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配合研提該府「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或相關諮詢顧問或推動組織執行計畫,統籌調整納入計畫總表,以專案辦理本補助計畫相關配合推動作業。該計畫以支應專家學者之人事費、差旅費、審查費,及相關協調溝通、講習、宣導、紀錄等作業費用為主,不得支應行政人員所需各項費用。 | ||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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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往例,本署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九○一五二四號函送相關執行注意事項第二─(八)點所列工作項目及其經費,不屬於補助範疇或鼓勵項目,不得提列(諒查。必要時,本署得隨時補充規定)。 | |
| 申請補助計畫書圖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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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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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調統一製作。其格式詳如範例(詳洽本署網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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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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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計畫分為「規劃設計案件」(A類)、「工程案件」(B類)二類,其執行內容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以及行政院訂頒「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服務辦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等規定,按工作項目實際需求及顧問人員服務成本加公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覈實審查編列經費需求。如有不符,全由各實際執行單位統籌負責。 |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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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設計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規劃設計」,工程案件之計畫名稱應為「○○縣(市)○○鄉(鎮、市、區)○○○工程」。屬社區總體營造計畫者,並請於計畫名稱內適度表明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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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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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整體推動構想說明及申請補助計畫書,一律以「A4直式橫書」裝訂製作。封面應書寫計畫名稱、申請單位、執行單位、日期,內頁標明章節目錄(含圖表及附錄目錄)、章節名稱、頁碼,附錄並須檢附完整分項計畫摘要表等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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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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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揭整體執行構想及各該計畫書,請確實協調各實際執行單位,依照行政院核定「創造台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補助精神,勾勒本年度具體執行內容、未來三年中長程示範建設與永續經營管理之構想,並依本署九十年四月六日九十營署都字第九○一五一○號函示,研提創造當地就業機會具體作法,預估可提供就業人數及社區志工需求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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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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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畫書內容至少須敘明左列項目: | |
| (一)分項計畫摘要表。 | ||
| (二)計畫緣起及目標:包括實施必要性、迫切性、實施構想源由、現況問題概述、目標願景等。 | ||
| (三)環境概述: | ||
視計畫類型及性質需要,至少表明基地及鄰近一公里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種類及現況使用情形、相關自然、人文、生活等景觀資源(含夜間照明)及使用現況資料。申請補助辦理親水設施建設者,另應檢附近五年水文災害受損照片(至少三張)及修復情形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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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歷年補助辦理「創造城鄉新風貌建設計畫」或「都市設計及親水設施建設」或「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活動」之規劃設計成果及執行情形,以及本申請計畫與上開規劃設計成果之分期分區發展關係(應檢附各年度分期分區執行範圍圖說、歷年核定補助計畫之摘要表影本、實施前後差異照片至少各二張、督導顧問團下鄉督導紀錄及後續修正執行情形、至九十年十月之執行管考表等佐證文件)。 | ||
| (五)預定工作項目及實施策略: | ||
(1)行政單位、民間、專業諮詢顧問等各部門、各相關計畫之中長程整合推動策略及定位。
敘明如何活用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徵選「創意構想」、募集「好點子」及採購徵選優良受託單位之策略。 B、對委託專業團隊素質之要求: 敘明對計畫主持人及其團隊成員等組成、專業履歷、專案經歷之要求事項。 (6)整體實施步驟、流程。 |
||
| (六)實施時程、經費需求: | ||
|
||
| (七)未來永續經營管理維護計畫 | ||
| (八)預期成果與效益: | ||
| 應確實參酌前揭中長程計畫第十二至十四頁之「審查評估標準、衡量指標」,研擬具體數據化之預期成果與效益,以資明確,並利爾後列管評估。 | ||
| (九)附錄(歷年接受補助執行成果、分期分區實施計畫示意圖、聯絡名冊等必備文件)。 |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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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工程案件」(B類)者: | |
| 除前揭申請計畫書內容應敘明項目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本於權責,自行審核其已完成整體規劃、細部設計等結案報告圖說、規劃設計之委託合約書、已結案核銷文件、相關支出原始憑證影本等附件(格式不予規定),以資完備。上開證明文件免檢附報署。 | ||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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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辦理「九二一震災、桃芝颱風、納莉颱風等災區景觀風貌改造計畫」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自行審核已納入相關受災證明文件,俾憑檢視其必要性。上開證明文件免檢附報署。 | |
| 預定審查作業方式及時程:本署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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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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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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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本須知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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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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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計畫務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本於權責,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單位申請補助之情事。如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計畫期程等均為近似雷同,並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提出申請。經核定補助而查核重複申請屬實者,計畫予以撤銷,且該實際執行單位停止補助本計畫一年,並作為爾後酌減補助該縣市之重要參據。 | |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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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儘速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俾利聯絡。遇有新舊人員業務交接,務請確實辦理業務傳授訓練及資料完整移交。 | |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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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九十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編制主管及單位歲入歲出預算注意事項」第二點,以及依照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六日台九十忠授六字第○三二四九號函「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二點第四款、第四點等規定(詳洽行政院主計處),各受補助機關應將九十一年度以後之中央補助經費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得先行墊付執行。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儘速先行協調主計單位及各該民意機關,預先配合匡列適當預算科目及額度(不超過核列補助上限,且其執行以核定補助經費為準)配合辦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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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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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本署都市計畫組三科,電話:(○二)八七七一二六二○(洪技正嘉宏)、八七七一二六二二(孫約聘研究員千智、張工務員渝欣),傳真:(○二)八七七二六二四,電子信箱:redant@cpami.gov.tw(洪技正嘉宏)、ccsun@cpami.gov.tw(孫約聘研究員千智)、(張工務員渝欣
titus@cpami.gov.tw)。本署網站:www.cpami.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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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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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須知未盡事宜,悉依本署相關規定事項辦理。本署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照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