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第一節 給水排水系統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給水排水系統設計裝設及設備容量、管徑計算,除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及各地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章及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八條 給水、排水及通氣管路全部或部分完成後,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進行管路耐壓試驗,確認通過試驗後始為合格。
第二十九條 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建築物給水排水設備設計技術規範設計,以確保建築物安全,避免管線設備腐蝕及污染。
排水系統應裝設衛生上必要之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截留器、分離器:
  一、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油脂截留器。
  二、停車場、車輛修理保養場、洗車場、加油站、油料回收場及涉及機械設施保養場所,應裝設油水分離器。
  三、營業性洗衣工廠及洗衣店、理髮理容場所、美容院、寵物店及寵物美容店等應裝設截留器及易於拆卸之過濾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十二公釐。
  四、牙科醫院診所、外科醫院診所及玻璃製造工廠等場所,應裝設截留器。
  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均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
  住宅及集合住宅設有陽臺之每一住宅單位,應至少於一處陽臺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並予以標示。
第 三十 條 (刪除)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二節 衛生設備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裝設之衛生設備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建築物種類
大便器
小便器
洗面盆
浴缸或淋浴
住宅、集合住宅
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每一居住單位一個。
小學、中學
男子:每五十人一個。
女子:每十人一個。
男子:每三十人一個。
每六十人一個。
 
其他學校
男子:每七十五人一個。
女子:每十五人一個。
男子:每三十人一個。
每六十人一個。
 
辦公廳
總人數
個數
總人數
個數
 
一至十五
一至十五
十六至三十五
十六至三十五
三十六至五十五
三十六至六十
五十六至八十
六十一至九十
八十一至一百十
九十一至一百二十五
一百一十一至一百五十
 
   
超過一百五十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時,每增加四十五人增加一個。
  
工廠、倉庫
總人數
個數
一百人以下時,每十人一個,超過一百人時每十五人一個。
在高溫有毒害之工廠每十五人一個。
一至二十四
二十五至四十九
五十至一百
超過一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超過一百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
宿舍
男子:每十人一個,超過十人時,每增加二十五人,增加一個。
女子:每六人一個,超過三十人時,每增加十人增加一個。
男子:每二十五人一個,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增加五十人增加一個。
每十二人一個,超過十二人時,男子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個,女子每增加十五人增加一個。
每八人一個,超過一百五十人,每增加二十人增加一個。女子宿舍每三十人增加浴缸一個。
戲院
演藝場
集會堂
電影院
歌廳
總人數
個數
總人數
個數
 
一至一百
一至二百
一百零一至二百
二百零一至四百
二百零一至三百
十五
四百零一至七百五十
三百零一至四百
二十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超過四百人時,每增加男子五十人增加一個。
超過七百五十人時,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個。
 
車站
航空站
候船室
總人數
個數
總人數
個數
  
一至五十
一至二百
五十一至一百
二百零一至四百
一百零一至二百
四百零一至六百
二百零一至三百
十五
 
 
三百零一至四百
二十
 
 
超過四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二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超過四百人時,每增加男子五十人增加一個。
超過六百人時,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個。
  
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總人數
個數
總人數
個數
 
一至五十
一至十五
五十一至一百
十六至三十五
一百零一至二百
三十六至六十
 
 
 
 
六十一至九十
 
 
 
 
九十一至一百二十五
超過二百人時,以人數男女各占一半計算,每增加男子一百二十人男用增加一個,每增加女子三十人女用增加一個。
超過二百人時,每增加男子六十人增加一個。
超過一百二十五人時,每增加四十五人增加一個。
 
說明:
一、本表所列使用人數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
(一)小學、中學及其他學校按同時收容男女學生人數計算。
(二)辦公廳之建築物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一人計算。
(三)工廠、倉庫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一人計算或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等之設廠人數計算;無投資計畫或設廠計畫書者,得由申請人檢具預定設廠之製程、設備及作業人數,區分製造業及非製造業,前者送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檢核,後者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分別依檢核或備查之作業人數計算。
(四)宿舍按固定床位計算,且得依宿舍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之。
(五)戲院、演藝場、集會堂、電影院、歌廳按固定席位數計算;未設固定席位者,按觀眾席面積每平方公尺一點二人計算。
(六)車站按營業及等候空間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四人計算,航空站、候船室按營業及等候空間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或得依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車站、航空站、候船室使用人數(以每日總運量乘以零點二)計算之。
(七)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按居室面積每平方公尺零點二人計算。
(八)本表所列建築物人數計算以男女各占一半計算。但辦公廳、其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工廠、倉庫、戲院、演藝場、集會堂、電影院、歌廳、車站及航空站,得依實際男女人數之比例調整之。
二、依本表計算之男用大便器及小便器數量,得在其總數量不變下,調整個別便器之數量。但大便器數量不得為表列個數二分之一以下。
 
第三十八條 (洗手槽)裝設洗手槽時,以每四十五公分長度相當於一個洗面盆。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九條規定之污水處理設施,其污水放流水質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第 四十 條 (刪除)
第四十條之一 污水處理設施為現場構築者,其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為預鑄式者,應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
第四十一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