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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立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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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立方公尺) |
普通黏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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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物溶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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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和濕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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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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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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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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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和濕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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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崗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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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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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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飽和濕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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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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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沙及碎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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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沬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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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灰火山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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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筋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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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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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銅紫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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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屑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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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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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三合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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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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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葉樹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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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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闊葉樹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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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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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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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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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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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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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 (屋面重量)屋面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屋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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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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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公尺) |
文 化 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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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浪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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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泥 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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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鐵皮浪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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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 土 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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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反浪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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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層瀝青防水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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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厘玻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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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 (天花板重量)天花板(包括暗筋)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天花板,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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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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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公尺) |
蔗版吸音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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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火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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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夾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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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版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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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 (地版面重量)地版面分實舖地版及空舖地版兩種,其重量應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地版面,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實舖地
版名稱 |
(公斤/平方公尺/一公分厚) |
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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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沙
漿粉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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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馬賽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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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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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瀝青地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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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塊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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舖拼花地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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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舖地版名稱 | 量(公斤/平方公尺) |
木地版(包括櫚柵) | 一五 |
疊蓆(包括木版櫚柵) | 三五 |
第 十五 條 | (牆壁重量)牆壁量重,按牆壁本身及牆面粉刷與貼面,分別按實計算,並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牆壁亦應按實計算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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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磚牆 | 一磚厚 | 四四○ | 魚鱗版牆 | 二五 |
混凝土
空 心 磚 牆 |
二十公分 | 二五○ | 灰版條牆 | 五○ |
十五公分 | 一九○ | 甘蔗版牆 | 八 | |
十公分 | 一三○ | 夾版牆 | 六 | |
煤
屑
空 心 磚 牆 |
十五公分 | 一六五 | 竹笆牆 | 四八 |
二十公分 | 一三五 | 空心紅磚牆 | 一九二 | |
十公分 | 一○○ | 白石磚牆一磚厚 | 四四○ |
牆面粉刷及貼面名稱 |
(公斤/平方公尺/一公分厚) |
水泥沙漿粉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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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面磚馬賽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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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搗擺磨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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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石子或斬石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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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大理石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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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塊石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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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 | (活載重)垂直載重中不屬於靜載重者,均為活載重,活載重包括建築物室內人員、傢俱、設備、貯藏物品、活動隔間等。工廠建築應包括機器設備及堆置材料等。倉庫建築應包括貯藏物品、搬運車輛及吊裝設備等。積雪地區應包括雪載重。 |
第 十七 條 | (最低活載重)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因樓地版之用途而不同,不得小於左表所列;不在表列之樓地版用途或使用情形與表列不同,應按實計算,並須詳列於結構計算書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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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平方公尺) |
一、住宅、旅館客房、病房。 | 二○○ |
二、教室。 | 二五○ |
三、辦公室、商店、餐廳、圖書閱覽室、醫院手術室及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 三○○ |
四、博物館、健身房、保齡球館、太平間、市場及無固定座位之集會堂、電影院、戲院歌廳與演藝場等。 | 四○○ |
五、百貨商場、拍賣商場、舞廳、夜總會、運動場及看臺、操練場、工作場、車庫、臨街看臺、太平樓梯與公共走廊。 | 五○○ |
六、倉庫、書庫 | 六○○ |
七、走廊、樓梯之活載重應與室載重相同,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如教室、集會堂等之公共走廊、樓梯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四○○公斤。 | |
八、屋頂露臺之活載重得較室載重每平方公尺減少五○公斤,但供公眾使用人數眾多者,每平方公尺不得少於三○○公斤。 |
第 十八 條 | (載重標示)承受重載之樓地版,如作業場、倉庫、書庫、車庫等,須以明顯耐久之標誌,在其應用位置標示,建築物使用人,應負責使實用活載重不超過設計活載重。 |
第 十九 條 | (車輛載重)作業場、停車場如須通行車輛,其樓地版之活載重應按車輛後輪載重設計之。 |
第 二十 條 | (集中載重)辦公室樓地版須核計以一公噸分佈於八十公分見方面積之集中載重,替代每平方公尺三百公斤均佈載重,並依產生應力較大者設計之。 |
第二十一條 | (活隔間載重)辦公室或類似應用之建築物。如採用活動隔牆,應按每平方公尺一百公斤均佈活載重設計之。 |
第二十二條 | (欄杆橫力)陽台欄杆、樓梯欄杆、須依欄杆頂每公尺受橫力三十公斤設計之。 |
第二十三條 | (衝擊作用)建築物構造承受活載重並有衝擊作用時,除另行實際測定者,按實計計算外,應依左列加算活載重。 |
一、承受電梯之構材,加電梯重之百分之百。 | |
二、承受架空吊車之大樑: | |
(一)行駛速度在每分鐘六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十,六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二十。 | |
(二)軌道無接頭,行駛速度在每分鐘九十公尺以下時,加車輪載重的百分之十,九十公尺以上時,加車輪載重百分之二十。 | |
三、承受電動機轉動輕機器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二十。 | |
四、承受往復式機器或原動機之構材。加機器重量百分之五十。 | |
五、懸吊之樓版或陽台,加活載重百分之三十。 | |
第二十四條 | (吊車之橫力)架空吊車所受橫力,應依左列規定: |
一、架空吊車行駛方向之剎車力,為剎止各車輪載重百分之十五,作用於軌道頂。 | |
二、架空吊車行駛時,每側車道樑承受架空吊車擺動之側力,為吊車車輪重百分之十,作用於車道樑之軌頂。 | |
三、架空吊車斜向牽引工作時,構材受力部份之應予核計。 | |
四、地震力依吊車重量核計,作用於軌頂,不必計吊載重量。 | |
第二十五條 | (活載重折減率)用以設計屋架、樑、柱、牆、基礎之活載重如未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亦非公眾使用場所,構材承受載重面積超過十四平方公尺時,得依每平方公尺樓地版面積百分之○•八五折減率減少,但折減不能超過百分之六十或左式之百分值。 |
D
R= 23( 1 + ── )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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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為折減百分值。 | |
(D)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靜載重公斤值。 | |
(L)為構材載重面積,每平方公尺之活載重公斤值。 | |
活載重超過每平方公尺五百公斤時,僅柱及基礎之活載重得以減少百分之二十。 | |
第二十六條 | (斜屋頂活載重)不作用途之屋頂,其水平投影面之活載重每平方公尺不得小於左表列之公斤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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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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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以上拱頂 | |||
1\8以上拱頂 | |||
1\6至1\2坡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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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3\8拱頂 | |||
1\2以上披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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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以上拱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