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髮(容)場所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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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8.31台內營字第七二七○四五號函
凡營業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理髮(容)場所,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實施建築管理。
▲關於證券交易場所適用建築法規有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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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6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三五號函
一、為考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對於建築物供作證券交易場所使用,不論其規模,均應視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審核處依本部77.9.8台內營字第六三四○○○號函規定。
二、已核准之證券交易場所,均請列入年度安全檢查範圍。
▲關於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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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11台內營字第七五三八九三號函
指定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係為加強建築物之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至關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之標準,請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農業區內挖養魚池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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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24台內營字第七○九一一七號函
按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挖掘養魚池,涉農地保護,本部65.11.9台內地字第七一二○三○號函規定之主管機關係指農業主管機關;至於應否依法申請雜項執照,建築法第七條尚無明文,應請貴府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煤罩建築應屬建築法第七條所列雜項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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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9.30台內營字第七四二六二三號函
關於台北縣政府函報南亞公司興建煤罩建築,擬認定為用途特殊雜項工作物申請超高乙案,應屬建築法第七條所列雜項工作物範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關於國父紀念館大會堂頂部鋼桁架結構工程疏失責任處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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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21台內營字第七五一八六三號函
按建築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本案設計監造建築師及承造人業經該管主管機關分別依建築師法及營造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處分完畢,至於所稱花費巨額公帑辦理整修乙節,建築師及承造人有否涉及前違民事責任,應循民事程序主張之。
▲畸零地有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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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8.30台內營字第七二七○四一號函
一、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建築基地應達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始得建築。本案洪泮林君所有之土地申請與鄰地合併之範圍,應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關於建築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之立法意旨,請參照本部78.1.11台內營字第六六二四二二號函釋內容。
▲人民申請建築,可否准依已徵收開闢之公路邊界線指定建築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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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29台內營字第七二○五五五號函
一、按「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在都市計畫之保護區或農業區,為公共交通需要,仍得劃設道路,唯應依都市計畫變更程序為之。都市計畫道路,因地形關係必須加建護坡者,則此項護坡即與道路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自得認屬道路必要附屬設施與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辦理徵收。」分別為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次營建業務協調會都市計畫討論事項第九案決議各在案。
二、本案貴廳函詢得否依已徵收開闢之公路邊界指定建築線乙節,涉及當地都市計畫書圖有關之規定,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詳予查明,如確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且符合前揭規定者,自得據以指定建築線。
▲公司名義為起造人申請名義變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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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2台內營字第七四五○四八號函
關於以公司名義為起造人並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案件,申請起造人名義變更,若其公司更名及變更代表人,已經該管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據其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代表人印章。
▲擬申請台電公司供應每戶生活上必需之臨時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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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9.30台內營字第七四二五三二號函
查建築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得接用水電;本案建築物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前申請分戶接用「臨時用電」,其性質應請洽電業主管機關查明,逕依上開法條規定核處。
▲建物買賣契約不得作為申請拆除執照之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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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9台內營字第七四三六九二號函
查建物消滅登記,應以建物確實已滅失為前提,至興建物所有權人訂立該建物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尚非屬該建物之新所有權人。是建物買賣契約不得作為申請拆除執照之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建築物違規使用,經處連續罰鍰及停止使用,仍繼續違規使用,應如何處理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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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2.9台內營字第七六二三五○號函
依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辦理,其有違反都市計畫法令者並依其規定處以罰則。
▲建築物已完成結構體但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施工中經屢次勒令停工不從之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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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9.29台內營字第七四三四八四號函
建築物施工中發生損毀鄰房事件,經屢次勒令停工不從,且繼續施工至結構體完成,既經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且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其處理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定有明文,自得依上開規定理。
▲鐵路站房擬准免申請雜項執照核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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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6台內營字第七二○五五九號函
關於南迴鐵路工程處辦理南迴鐵路站房之各項建築工程,擬准免申請雜項執照乙案,核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得由貴廳自行核處。
▲「面前道路」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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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17台內營字第七五四四○九號函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六條所稱之「面前道路」,係以同編第十四條所列各款情形分別認定:至圖例第十四條圖十四-(五)說明之D值刪除,係圖例未列有「圖一(二)」,爰予更正,不發生上開條文之認定疑義。
▲檢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平均深度」、「臨接長度」認定疑義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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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5.10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七一七號函
一、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所稱基地「平均深度」之認定,現行條文尚乏明文,請與會單位研擬具體意見於六月底前送本部彙辦;至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78.2.28建師全聯(78)字第○三七號函請示A基地是否適用第二十四條規定,應得就該申請範圍之基地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臨接道路之長度達三十公尺以上,且該部分基地之平均深度在三十公尺以上時,由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依法核處。
二、至關建築基地「臨接」道路之長度,應以連續相臨為要件。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基地平均深度之認定,請依所附會議紀錄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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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12台內營字第七三四一五○號函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平均深度」之核算方式,本部六十八年元月十六日台內營字第八二○六六九號函釋有案,自應依據辦理,雖因地界畸零曲折,認定不易而處理方式有例可援者,得援例辦理。
二、對於基地合於上開條文規定超過建築案件,除應依規定檢討日照採光外,並應就其配置及對市容景觀之影響詳予評估審核,且得予預審。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建築面積之計算、配置及臨接道路長度之認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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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20台內營字第七二四三九四號函
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六條明定基地之一部分合於本條規定,該部分(包括騎樓面積)之全部作為建築面積;至該部分內含有騎樓面積時,尚無另予增加面積之規定。惟其計算時配置之方式不予限制。
▲錄影節目播映場所適用建築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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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5台內營字第七三四一四一號函
一、既有錄影節目播映場所之建築物,如係於六十三年建築技術規則修正發布實施前之合法房屋,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時,增設停車位確有困難者,得依現行該規則設計施工編之規定,就該層變更部分檢討為之。
二、前項建築物之樓梯及平台淨寬,准依一•二以上辦理(級高二十公分以下、級深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既已設於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住三」者,得否在不妨礙住宅安全、寧靜與衛生之條件下,准其繼續營業,且不得遷移,對新申請設計者不得援例,案涉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之規定,請省市政府逕行認定核處。
四、有關建築物構造之活載重之檢討,為顧及公共安全,不宜比照住宅之規定辦理。
▲錄影節目播映場所之視聽室外走道淨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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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14台內營字第七五五五一六號函
關於錄影節目播影場所之視聽室外走道淨寬不得少於一•一公尺,既為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場所設置標準第一款第(六)目所明文規定,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其增設停車空間,得否設置於相鄰之空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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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8.24台內營字第七二七二九一號函
增設停車空間設置於鄰地空地,若其使用上無阻,經套繪列管無重復使用之虞,且經鄰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者,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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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20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二八七號函
一、按直通樓梯應通達避難層或地面,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業已明示,至地面層以上設置之直通樓梯是否應通達地下層,查法尚無強制之規定。
二、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目「...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應設二處階梯式(包括汽車坡道)進出口,其中一處應通達戶外」,是另一處進出口得通達室內,惟其進出口應設於何處,尚無限制,應以無妨礙防空避難之使用為原則。
▲供市場使用之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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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9.25台內營字第七三八六一八號函
關於供市場使用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與道路之關係,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規定辦理。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之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擬准予自道路中心線兩邊各自平均退縮達八公尺後建築請核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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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20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四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尚未完成細部計畫部分,應請儘速辦理;其道路系統之寬度並請配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規定劃設,以利執行管理;本案都市計畫工業區內之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及本部63.9.3台內營字第五九七六七五號函、75.11.11台內營字第四五○五八六號函規定辦理。
▲南迴鐵路工程處為電信局代辦遷建「營房」,有關設置消防設備及防空避難設備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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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28台內營字第七五一九四九號函
查本案南迴鐵路工程處申請建築「營舍」與「員工宿舍」,依其使用性質與「寄宿舍」類似,其有關消防設備及防空避難設備之設置標準,請依「寄宿舍」用途之規定辦理。
▲檢送為連棟式建築未辦產權登記之地下室申請拆除、其權利證明文件應如何檢具案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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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5台內營字第七○九○八七號函
一、本案地下室申請拆除,其權利證明文件應如何出具,建議依左列方式之一核處:
(一)無其他權利歸屬爭議,由全體房屋所有權人開會協議,或參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旨意,由所有權人立具同意書認定辦理。
(二)由房屋所有權人申辦完成地下室部分產權登記,憑產權證明文件核發拆除執照。
二、防空避難設備部分核准拆除,其剩餘部分之構造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並應依規定使用。
▲關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是否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之地下建築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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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0.20台內營字第七四五五○五號函
關於公共設施用地興建地下停車場、專供停車使用,其設施除車位與車道等主要設施外,未與其他使用單元連接者,得不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所稱之地下建築物。
▲山坡地開發建築已核准變更許可,需否重新辦理公告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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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2.19台內營字第七五二九二三號函
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變更開發建築計畫應依同章規定申請變更許可,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核准開發建築者,應將開發許可內容公告三十天,是經核准開發建築者,其開發許可之核發,得於辦理公告之同時為之。
▲已獲核准開發許可之山坡地開發,擬在不變更原核定之容積率與建蔽率興建計畫,自行調整建築配置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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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11.3台內營字第七五○五二三號函
如確符合公共利益基於事實需要,在不變更原核定之容積率與建蔽率等興建計畫,且無妨害整體水土保持及原規劃之各項主要設施工程功能者,調整建築配置,原則同意由原核准機關本於職權核處,並應加強對環境地質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之審查。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高度限制及日照陰影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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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6台內營字第七二○○二一號函
關於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其高度限制該辦法第六條既有明文,應無疑義;至其日照陰影之限制,應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以維公益。
▲建築物高度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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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7台內營字第七一八九○六號函
按「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依該辦法設計之建築高度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限制,但臨接面前道路部分自道路中心線起算十公尺範圍內,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至合於同編第一條第七款各目情形者,得不在此限,另所稱面前「道路」係指同條第卅二款之道路。
▲基地側面臨接現有巷道並為角地者,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時其建築高度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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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8.25台內營字第七三五一五二號函
本案應請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超高層建築物造成鄰近地區道路交通、給排水、電信、電力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影響都市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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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9.11台內營字第七八六五三三號函
一、為規範合理之土地使用,確保居住環境品質,應請貴府依據地方實際狀況,儘速修正都市計畫法貴市施行細則,並訂定貴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作為執行管制之依據。
二、前開法規尚未修訂前,貴局宜邀請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就建築對鄰近之道路交通、給排水系統、電力、電信等公共設施及公共設備之影響及配合事項,詳為評估審查,以健全都市發展。
▲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應否受容積率管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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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8.7.7台內營字第七二○四○三號函
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其分割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為前開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明訂,有關實施容積率地區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分割者,似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惟此類分割後之每一建築基地嗣後申請增建或新建(即全部拆除後重建)時,應就原領使用執照基地之容積率(含新舊建築物)及該分割後申請增建或新建建築基地之容積率分別予以檢討、審核,其中任一基地容積率不符規定時,即不准新建或增建,並於發給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時附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