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台北比佛利曼哈頓社區推選召集人疑義乙案

內政部90.10.29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九七七號函

 
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另按前開召集人推選程序之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業已有明定,函詢旨揭社區推選孔先生之人數多過林女士,但已逾林女士之公告期間,是否可取代林女士之召集人身份?公告期限後之推選是否有效乙節,有關推選召集
人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自依前開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案倘經貴府認定其已逾公告期間之推選自屬無效,怠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