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直接興建員林國宅社區住戶張榮秋等六十二人積欠社區管理費已達六個月以上,其催繳及移送法院作業,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或彰化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該社區管理費未納入國宅管理維護基金,故其移送法院裁定可否由管理委員會自行逕送請釋示案
內政部90.11.6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六七一一六號函
一、關於國民住宅住戶積欠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規定收取之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負擔費用者,可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或委託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向法院聲請支付令追繳該費用,或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訴請法院要求收回積欠管理費達六個月者之住宅及基地。
二、至於國民住宅社區住戶積欠由社區自行決議收取之管理維護費或其他費用部分,則由國民住宅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