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之一執行疑義乙案

內政部91.9.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6817號函
按「非防火構造建築物,除臨接建築線部份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各側境界線(後側及兩側)退縮淨寬二.五公尺以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條之一所明定,其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與依第一百十條留設之目的相同,惟對留設位置及寬度有較嚴格之規定;又「防火間隔留設之目的係為於發生火災時阻隔火勢蔓延,以避免影響鄰幢建築物之安全。在不妨礙其設置目的之原則下,防火間隔內得設置平面式車道,及以不燃材料構築且免計入建築面積之兩遮、花台、汽車坡道、人工地盤、採光井、圍牆等設施或構造物;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規定,為避難層出入口接通道路使用之通路及依同編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接通道路者,其規定寬度範圍內不得設置。」為本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七內營字第八七七三四四五號函(收錄於本部營建署編之九十一年版「建築技術規則解釋函令彙編(建築設計施工編)」p.322)所釋示,依第一百十條之一留設之防火間隔範圍內之使用,得適用前揭函釋,但該函圖例所示有關防火間隔寬度部分,仍應依第一百十條之一規定辦理。